1.電業工作人員(指電工)必須持證操作,并須經安全技術培訓,熟悉電氣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嚴禁無證操作。
2.維修電工在電氣設備上進行維修,在一般情況下應停電工作,對有可能送電到維修設備的開關和閘刀時應全部斷開并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標識牌。
3.因受同路用電設備影響而不能停電需帶電工作(指380伏以下)時,必須采取下列措施:
A.應派有經驗電工專人監護:
B.必須保證有足夠的安全隔離距離:
C.應戴好安全帽,戴好絕緣手套,穿好絕緣電工鞋,嚴禁穿汗背心和短褲;
D.分清相、零線,應先接相線,后接零線;
E.防止相間短路,應采用相地短路隔離保護。
4.移動電具維修應按市勞動局勞動保護監察處“電氣安全工程”要求進行。
5.堅持反對維修電工帶負荷操作。
6.維修電工應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安全責任感,堅決反對麻痹大意冒險操作,必須做到“裝得安全、拆得徹底、修得及時、用得正確”的安全用電要求。
7.設備維修完畢,應清掃現場、清點工具、復查維修項目。在確定可靠無誤時方可送電。
8.在一般情況先不允許亂拖接臨時電源。但由于情況特殊,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方可拖接,但必須接妥接地裝置。
9.電氣設備維修后做好維修記錄。
10.停電操作須經批準,報到人事行政部,通知相關部門,安排好時間,避免突然停電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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