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第1條 行車司機必須具備一定的機械和電氣方面的基本知識,經過學習,熟悉行車性能,考試合格、領取合格證,方能持證上崗。
第2條 非行車工禁止開行車。行車工視覺、聽覺、心臟、血壓必須正常。
第3條 行車司機必須了解所操縱的行車各機構的構造和技術性能、起重機操作規程、安全運行要求、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保養和基本的維修知識。
第4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必須堅守崗位。在操作中必須集中精力。禁止進行分散精力的活動。
二、 操作前的準備
第5條 開始工作前,行車工必須把行車用的吊具、繩索進行認真的檢查,不合格不準使用。
第6條 檢查信號、控制系統和各項保護是否靈敏可靠。
三、操作
第7條 行車行走時。吊物高度一般不超過1米,嚴禁在人頭上越過,不準用行車吊著工件進行加工。對不符合規定的使用要求,行車工應一律拒絕。
第8條 安全防護裝置,如緩沖器、卷揚機的限位器等,必須靈活可靠。行車在使用中如電器失靈,工件無法落地時,必須在吊物下設警戒圈,禁止人員入內。
第9條 不準吊起重物長時間停留在空中,如因特殊需要,必須采取有效的保安措施。
第10條 行車行至接近軌道兩端時,必須減速緩行,至少提前半米停住車,以免發生越軌事故。小車和升降不可同時開動。運行中未完全停止,嚴禁改開倒車。
第11條 各剎車裝置必須完好可靠,如發生停電事故,能確保安全。
第12條 起動器及各方向限位器必須靈敏可靠,無限位器不準使用,以免發生重大事故。
第13條 吊運工作物必須平衡,不得搖擺。
第14條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行車工有權拒絕吊運:
(一)吊物超負荷。
(二)信號不明亂指揮。
(三)吊物上面站人。
(四)釣運物捆綁、吊掛不牢。
(五)吊運物與其它物件相連接或埋在地下。
(六)用麻繩及三角帶捆綁吊物。
四、收尾工作
第15條 工作結束后,各手柄恢復零位,停下主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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