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記得有這樣一則故事:有一位盲人在黑夜里提著一盞燈走路,別人問他:“你又看不見,提著一盞燈又有什么用呢?”這位盲人說:“我提著一盞燈走路,不僅是給自己照亮,也是給別人照亮,防止別人碰傷了我。”
這使筆者遙想起當年剛進廠工作,在進行安全培訓時學習的“三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這是一種安全理念,也是一種自我保護的防范意識,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強調的只是自律與他律的結合。
在全社會持續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倡導“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氛圍下,確保做到“三不傷害”這個前提的同時,增添了一項“保護他人不受傷害”的職責。細細品味安全生產“四不傷害”的要求,所蘊涵的深刻意義令人深思,尤其對我們從事電力生產行業的員工來說更要牢記其中內涵。
其實,不論做那一項工作,真正要做到“自己不傷害自己”。乍一看,這是一個簡單的問題,有誰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呢?可是,看看我們各種媒體所報道的事故:帶電操作不戴絕緣手套,發生觸電事故;工作中因違章操作自己傷害自己的事例屢見不鮮;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造成高中墜落而引發人員傷亡等等。
看來,要真正做到自己不傷害自己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我們的腦海中不但要有安全防范的念頭,還要有重在抓落實的行為意識。
至于“自己不傷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傷害”,也是有章可循、有規可查。比如正在維修的設備,旁邊就要求有“禁止啟動”等警示牌;在電工進行操作時,規定了放置“禁止合閘”等標志,可偏偏有些人為了圖省事,該放的標志不放,該有的警示卻沒有,以至造成傷害的事例也不少。
提倡“保護他人不受傷害”道理也很簡單。“保護他人不受傷害”,實質就是一種監督,就是要求我們在看到危害安全生產的行為再不能礙于情面說不出口,而是要主動去提醒、糾正,防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現象的發生,再不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
換句話說,當所有的員工都對安全工作有了更多的主動性,更好地融入科學發展、安全運行的長效機制之中時,我們每個人也就是用心在為自己點亮一盞安全前行的燈,照亮自己今后平安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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