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要求
第1條 必須經過本工種專業和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2條 熟悉濃縮機的工作原理、構造、技術特征、零部件的名稱和作用,設備的維護保養方法和有關的電氣基本知識。
第3條 掌握濃縮澄清的基本理論、本作業的工藝作用和要求以及本廠煤泥水流程、濃縮入料的數、質量、濃度變化、粒度組成及濃縮后的產品指標要求。
第4條 熟悉本崗位的各種管線布置、閥門配置及其相互關系,能正確操作使用。
第5條 熟悉崗位設備的開、停車程序和操作,以及檢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第6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7條 上崗時,按規定穿戴好有關勞動保護用品。
二、安全規定
第8條 濃縮機的走道必須安裝欄桿;地板應采用花紋鋼板或花格板,并安裝牢固。
第9條 禁止在濃縮設施走橋上存放工具等雜物。
第10條 使用周邊傳動的濃縮機,其周邊軌道必須保持平整、光滑、無障礙物。禁止任何人在軌道上坐立或進行作業。
第11條 及時清理濃縮機入料槽、絮凝劑添加槽以及澄清水池內的木屑雜物。
三、工作前的準備
第12條 了解煤泥水狀況和其它作業用水情況。
第13條 檢查來料水槽、管道、閥門應暢通嚴密,各閘門應處于應有的開、閉位置。
第14條 溢流水槽應通暢,溢流堰應平整,無堆積煤泥現象。
第15條 周邊傳動濃縮機的行車軌道應平整、牢固、無打滑現象,托輪不應過渡磨損。
四、正常操作的規定
第16條 接到開車信號,確認無誤后,即可應答開車。
第17條 根據濃縮機入料的濃度、流量、溢流和底流濃縮情況及時調整底流的排放速度和絮凝劑的加入量。
第18條 根據池內煤泥的情況及相關設備的運轉情況,及時與沉降機、壓濾司機聯系,努力實現底流的大排放,盡可能處理系統中的煤泥,確保煤泥水濃度不超標。
第19條 密切注意耙子的運轉情況,是否有打滑、刮幫異常聲音等現象,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
第20條 要及時檢查耙子周圍的運行軌道是否平整,接頭是否松動,托輥運行是否平穩,雨雪天氣在軌面上撒些干沙,注意防滑。
第21條 注意檢查電動機、減速器及傳動裝置的工作情況,溫升、聲音是否正常,發現異常及時匯報處理。
五、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22條 濃縮機由于底流濃度過大出現下部管道堵塞時,應利用底部澄清水管或高壓清水管沖刷,同時開啟底流泵排料,直致濃度正常為止。
第23條 當雜物、塊煤進入濃縮機底部的管路時,要停車徹底清理泵前端的篦子,清理掉里面的雜物。
六、操作后的工作
第24條 生產系統停車后,由于煤泥濃縮的滯后性,濃縮機還需繼續運行,排放底流,當底流濃縮降到規定要求時方可停車。
第25條 停車后檢查管道有無堵塞,閥門要處于停車位置。
第26條按“四無”、“五不漏”要求,搞好設備環境衛生。
第27條 按規定填寫好運轉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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