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遵守《電力作業》篇的各項規定。
第二條 檢修前:
1、檢查工屬具是否完好、測量儀器和絕緣工具是否靈敏可靠。
2、向司機或有關人員了解故障詳細情況和已經采取的處理措施,掌握當前設備狀態。
3、通知當班值班長和司機,經允許后方可進行檢修。
4、要按規定做好停電、驗電、封地、掛牌、設護欄等安全措施。
第三條 檢修高壓設備或臨近設備的高壓導電部分與檢修人員距離小于安全距離時,要將高壓設備停電,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四條 因檢修需要撤除安全保護設施、解除安全保護功能的,檢修中要有保證安全臨時措施,檢修后要恢復原有狀態和功能。
第五條 跨單位維修要由設備所屬單位負責停送電,并要由熟悉設備情況的電工陪同維修。
第六條 夜間檢修要有足夠的照明,在照明死角工作必須采取補充照明方法,嚴禁在昏暗環境中摸索檢修。
第七條 嚴禁雨天帶電檢修露天的電氣設備。在除塵水噴灑范圍內檢修時,嚴禁噴灑除塵水。
第八條 檢修控制回路,一般不得帶電檢修。如確需帶電檢修時,要將主回路斷電,防止誤動機。
第九條 低壓帶電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嚴禁使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等工具。工作時,站在干燥的絕緣物體上進行,并戴好絕緣手套。
第十條 檢修自動控制的設備,要防止誤動作,設備機械部分回轉行走范圍內不得有人停留。
第十一條 檢修復雜電氣線路,拆線時要作好標記,以免接線時發生混亂,如不能解決故障,要及時恢復原樣,并在交接班時交代清楚。
第十二條 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改動原設計線路、不得隨意甩開設備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繼電器整定值。經審批的對原設計的改動,必須做好記錄,并標注在圖紙上,以防引起混亂。
第十三條 遇有交叉作業,相關各方要落實安全互保措施。
第十四條 需要流動機械配合的檢修作業,要有專人指揮車輛。吊裝作業要由有操作證的人員指揮,其他人員站位要安全。
第十五條 設備檢修后的調試要由崗位司機或熟悉設備狀況的人員配合進行,調試前,要確認設備運轉、行走、回轉范圍內無人,設備本身機械狀況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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