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執行井上電氣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和井下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2、必須熟悉井下各中段和井巷的動力、照明、通風、信號的線路分布情況及電器設備安裝地點,配電盤和開關不準按放在運輸巷道兩邦和底板,要設在安全地點和干燥處。
3、井下嚴禁帶電作業(36伏以下除外)不準指派無電氣知識或操作不熟練的人去單獨進行電氣巡視檢查。
4、井下的主要運輸平巷、斜井和峒室的固定照明電壓不準超過110伏,豎井、天井固定照明和各工作面活動照明(行燈)電壓不準超過36伏。
5、井下電力導線固定敷設的,需使用鋼絲或鋼帶鎧裝(或鉛皮)電纜、豎井垂深超過200米或者45度以上斜井要用絕緣的鎧裝電纜,移動式電器設備要用橡膠電纜。禁止使用絕緣不合要求的電纜。井下照明、信號、電話等導線,不管電壓大小禁止用裸體線,禁止使用裸體的刀型開關和裸露保險器。
6、電纜的連接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與機械與器械的聯接,需用接線盒連接,電纜芯線與變壓器、電動機或其他電氣器械的端子聯接需使用接線銅頭。
(2)鎧裝與非鎧裝紙絕緣電纜以及鎧裝電纜相互間聯接,均須用灌充填劑的接線盒,應使其接加到電纜外皮上。
(3)在電力線路上鎧裝電纜與橡膠電纜的連接,只能經過器械(如起動器、自動開關等)的端鈕聯接。
(4)橡膠電纜之間的接合,其電纜芯線須焊接或熔接。接頭的外層膠,必須使用硫化熱補法進行補接。
(5)在工作過程中需要時常拆開的橡膠電纜的聯接,可用插銷式接線盒連接,插座必須接在電源的一側。
(6)照明、信號及控制線路的聯接,允許用配電箱、接線盒和三通接線盒。
7、水平巷道和斜井(45度以下)電纜和電線敷設符合下列規定:
(1)在金屬支架、預制混凝土支架和木支架的巷道中懸掛電纜時,必須用帆布帶或木鉤懸掛,不準拉的太緊,只有在不支護或砌旋的巷道內允許固定的將電纜(線)固定好。
(2)電纜、電線懸掛的高度,要求最底的一根距軌道面不得小于1.6米。懸掛點間的距離不得超過3米,多根電纜排列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毫米。
(3)禁止將電纜、電線、懸掛在風水管上,要排列整齊掛在巷道風、水管路的對側。動力電纜穿過風、水管路或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要架設在管子上面,彼此間距不得小于300毫米。
(4)禁止在水溝中敷設電纜,在巷道個別地段必須將電纜套入鐵管內保護,禁止用木材覆蓋電纜。
(5)電纜和電線上禁止懸掛任何物體。
8、豎井內電纜、電線的敷設要求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的懸掛必須使用夾子,U型卡箍或其它可以支持電纜本身重量的懸掛裝置,并且不致損壞鎧裝電纜。
(2)通過鉆孔敷設電纜時,必須將電纜牢固在鋼絲繩上,當通過不堅硬巖石的鉆孔時,必須加裝鋼套管。
(3)電纜固定點間的距離不得大于6米。
(4)由地面經豎井到井下變電所的電纜要敷設兩條,電纜間的距離不小于300毫米。
(5)禁止沿豎井提升間、平衡錘間和人行間敷設電纜,電纜在豎井井筒中不得有接頭,電纜接頭部分必須設在中段水平,以便裝設接頭盒,控制電纜、信號、照明等線路、可沿梯子間井壁的一邊敷設,但禁止通過梯子口。
9、橡膠電纜敷設符合下列規定:
(1)不可懸掛的太緊,而要整齊,供給裝巖機的移動電纜從裝巖機開始沿地面敷設長度不得大于10米,并要妥善安放,以防機械損壞。
(2)供給鉆機、吊罐絞車、電耙的電纜,禁止沿地面或穿過漏斗口、溜礦格敷設,通過天井時禁止放礦格板的一側敷設。
(3)多余的電纜要整齊的掛在接線開關處的寬敞安全地點,不得卷成麻花形。
10、電機和變電設備的峒室:
(1)井下變電所和水泵房峒室的地點至少要高出入口對面井底車場軌面0.5米以上,水泵房電氣設備的導電部分要安裝在高出水泵房地面0.5米以上的位置。
水泵房變電所支架要用混凝土砌旋,不得由木材支架。
(2)變電所峒室的長度超過10米時要在兩端盡頭各設一個出口,任何峒室通道,禁止放任何材料和設備。
(3)機器和變壓峒室的頂板和墻壁要刷白,并解決室內滴水現象。
峒室的通風要良好,峒室內的溫度不得比臨近巷道的溫度超過10℃。
(4)機電設備峒室須設向外開的鐵門,門全部打開不得防礙巷道交通,門上要設有可以關嚴的通風孔。
(5)變電所內必須具有電工用的橡膠手套、橡膠絕緣鞋、橡膠絕緣墊和臺,上述護品必須按規定定期試驗。
11、井下禁止使用變壓器中性點接地的網路,但專供架線電機車變流設備用電的專用變壓器不在此限。禁止電氣設備接零.禁止由地面上中性點接地的變壓器和發電機向井下供電。
12、井下變電所的每個低壓母線上要裝設自動切斷漏電母線的檢漏裝置或檢漏指示器。
13、由總降壓站(或變電所,發電廠)至井口用架空線送電時,井下中央變電所一次側線母線上,均須安設避雷器,引至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電源電纜,在通井口由架空線引下處,須接避雷器.
14、電氣設備的金屬部分必須按下列規定,做好接地保護:
(1)發電機、電動機、變壓器、斷路開關設備的金屬外殼和機座。
(2)配電盤(柜、箱)電阻器、控制器、減壓啟動器的金屬外殼及構架。
(3)電纜頭、電纜外皮及導線的金屬保護層。
(4)開關設備的聯動操作機構。
(5)儀表變壓器、變流器的二次線圈。
(6)沒有電器設備及導線的巷道中的管道及鋼軌(電動機軌道例外)。
15、接地裝置須符合下列要求:
(1)設在井底水窩和水倉中的總接地器須用面積不小于
0.75m2及厚度不小于5mm的鋼板(或銅板)制成。
(2)巷道水溝的接地器,須用面積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鋼板制成,并安設在排水溝深處。巷道中無排水溝和排水溝無水時,接地器允許使用不小于35mm及長度不小于1.5m的鋼管,鋼管須垂直插入潮濕的或經常澆水的鉆孔中(孔與管要等長),管壁四周上下須鉆20個以上而直徑不小于5mm的小孔。
(3)將帶螺絲的端子焊在接地器上,以便連接地引線,在干燥的巷道中,禁止用實心鋼條或實心鐵棒作為接地器。
(4)接地引線須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鋼,與接地器聯接處,必須擦亮后用螺絲固定夾緊。
(5)接線電阻要符合規定。
16、電器和電機設備的接地須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的電機、變壓器及器械外殼的接地,須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鋼連接在接地器上,用電纜連接盒接的各段電纜每一接線盒兩端電纜須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銅線或不小于50mm2的扁鋼來連接。每一鎧裝電纜的電流接線盒,須有局部接地。
(2)所有接地部分必須有單獨接地引線,兩臺以上設備共用一個接地裝置,其接地線采用并聯,而禁止串聯連接。
(3)接地引線及其連接處,須設在便于檢查和試驗的地方。
(4)移動和攜帶的機器,器械的接地須用橡膠電纜的專用接地芯線,要連接到總的或局部接地網上。
17、為了保證電器設備的安全運行,必須按下列規定確定保護裝置。
(1)鼠籠型電動機的絕緣電阻低于0.33兆歐時,不準送電運行,直接啟動的鼠籠型電動機,熔斷保險絲應采取該電機額定電流的1.5倍。
(2)電壓在250伏以上,電流在100安培以上時,應使用管型保險器。
(3)配電箱及其他自動開關設備的過流保護裝置,其動作電流應為超出該電動機連續工作電流20%時,即可切斷電源作用,如裝有閘門開關其保險絲的額定熔斷電流應等于過流保護裝置的額定電流。
(4)變壓器一次測保險絲的額定電流應等于變壓器一次測額定電流2倍,二次保險絲的額定電流應等于變壓器二次測額定電流的110%。
(5)直流發電機組過電流繼電器的整流不得超過發電機的額定電流的120%,并應有電流電壓表。
18、為了提高井下電力設備的完好率,必須實行定期計劃檢查制度。
(1)各車間、隊所有電機、器械和變壓器,每月由負責機電的人員組織檢查一次。自動保護裝置每季度檢查一次。
接地裝置每季度檢查一次,并測定其接地電阻。
(2)使用的變壓器油,應定期進行介質強度試驗和物理化學性能分析試驗。
19、電動機架線的懸掛:
(1)電動機架線、懸掛的高度(由軌面算起)見付表:
巷道名稱 |
3噸 |
1.5噸 |
主要運輸巷道 |
2米 |
1.8米 |
井底車場電機車道與人行道交叉處 |
2米 |
2米 |
長距離探礦穿脈 |
1.8米 |
1.6米 |
(2)電機車架線的懸掛必須有彈性。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米,在曲線段內不得超過2米,當電機車穿過風門時,要固定懸掛牢固,高度不得低于1.8米。
(3)電機車架線與巷道頂板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2米,線夾至每個瓷瓶間的距離不得超過0.2米。
(4)干線和支線上,每隔500米左右應設置分段開關,干線和支線分叉處,也要設置分段開關。
20、井下照明和通訊:
(1)井下運輸巷道,井下采場、安全進口、豎斜井和天井的人行道,各井巷掘進工作面、各工作峒室和采礦場,裝卸平臺和裝車場等均須接設電器照明,井下炸藥庫照明應按爆炸規程架設。
(2)井下照明供電線路,須單獨按設不得與電力供應線路混合使用。
(3)修理電機車線路的臨時照明,允許使用250伏以下的架線式電機車線路為電源。
(4)照明線路必須用膠皮線,要用瓷瓶固定,整齊的掛在巷道頂板中間,并成一條直線,兩根線之間距離為15毫米。
燈泡、線路損壞及時更換。
(5)井底車場(信號房)、各中段車場須設電話。
(6)井下電器照明,各處電燈安設的距離依下表規定:
巷道名稱 |
燈間距離(米) |
燈泡用量(瓦) |
運輸巷道 |
12~15 |
60~100 |
井底車場、溜井、放礦漏斗 |
4~5 |
60~100 |
峒室 |
2~3 |
60~100 |
回采工作面與采準工作面 |
4~6 |
60~100 |
掘進工作面(迎頭20米距內) |
5~6 |
60~100 |
注:運輸巷道在拐彎處要適當加密。
上一篇:夾板錘工安全操作規程
下一篇:老虎口碎礦工安全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