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執行井上電氣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和“入坑須知”以及井下作業人員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2.必須熟悉井下各中段和井巷的動力、照明、通風、信號的線路分布情況及設備安裝地點,配電盤和開關不準安放在運輸巷道兩幫和底板上,應設在安全地點。
3.井下嚴禁帶電作業(36伏以下除外),不準指派無證電工單獨巡視檢查電氣設備。
4.井下主要運輸巷道和硐室的固定照明電壓不準超過110伏。豎井、天井固定照明和各工作面活動照明(行燈)電壓不準超過36伏。
5.井下電力導線固定敷設的,需用鋼絲或鋼帶鎧裝電纜,豎井垂直超過200米或45度以上的斜井需用干絕緣的鎧裝電纜,移動式電氣設備要用橡膠電纜,禁止使用絕緣不合格的電纜,禁止使用裸露的刀閘開關,保險絲。
6.電纜的連接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與機械及器械的連接須用接線盒連接,電纜芯線與變壓器、電動機或其他電氣器械的端子連接,須使用接線銅頭;
(2)鎧裝與非鎧裝低絕緣電纜以及鎧裝電纜之間連接,均須用灌充填劑的接線盒,應使其接加到電纜外皮上;
(3)在電力線路中鎧裝電纜與橡膠電纜連接,只能經過器械(如起動器、自動開關等)的端鈕連接;
(4)橡膠電纜之間的接合,其電纜芯線須焊接或熔接,接頭的外層膠必須使用硫化熱補法進行補接。給移動式機械供電的橡膠電纜,在100米長度內用硫化熱補法的接頭不應超過4個;
(5)在工作過程中需要時常拆開的橡膠電纜的連接。可用插銷式接線盒連接,插座必須接在電纜一側;
(6)照明、信號及控制線路的連接,允許用配電箱,接線盒和三通接線盒。
7.井下電氣設備禁止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時禁止中性點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向井下供電,(架線式電機車整流裝置的專用變壓器不在此限)。
8.用架空線往井下中央變配電所送電時,在井口線路終端及井下變配電所一次母線側都要裝設避雷裝置。
9.井下變配電所高壓饋線上應設檢漏裝置,低壓母線上及送至工作面的饋線上,應設斷開電源的檢漏裝置或指示器。
10.電器設備的金屬部分必須按下列規定做好接地保護:
(1)發電機、電動機、變壓器、斷路開關設備的金屬外殼及機座;
(2)配電盤(柜箱)電阻器、控制器、減壓啟動器的金屬外殼及構架;
(3)電纜頭、電纜外皮及導線的金屬保護層;
(4)開關設備的聯動操作機構;
(5)儀表變壓器、交流器的二次線圈;
(6)沒有電器設備及導線的巷道中的管道及鋼軌(電機車軌道例外)。
11.接地極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在井底水窩和水倉中的主接地極應采取面積不小于0.75平方米,厚度不小于5毫米的鋼板制成;
(2)設置在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采取面積小于0.6平方米,厚度不得小于4毫米的鋼板或具有同樣面積和厚度不得小于3.5毫米的鋼管制成,應平放于水溝深處;
(3)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應采用直徑不小于35毫米,長度不小于1.5米的鋼管制成,并直埋入地下,鋼管上至少應由20個直徑不小于5毫米的孔。
12.接地干線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100平方毫米、厚度不少于4毫米的扁鋼或直徑不小于12毫米的圓鋼制成。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干線的連接線(采用電纜芯線的除外)電纜接線盒兩頭的電纜金屬連接線,應采用面積不小于48平方毫米、厚度不小于4毫米的扁鋼或直徑不小于8毫米的圓鋼。
13.接地裝置所用的鋼材,必須鍍鋅或鍍錫,接地裝置連接線應采取防腐措施。
14.每個主接地極的接地電阻,由主接地極起至最遠的接地裝置止,不得大于2歐姆,每臺移動電氣設備至接地干線的接地導線電阻不得大于1歐姆。當高壓系統的單相接地電流大于20安時,接地裝置的最大接觸電壓不應大于40伏。接地線及其連接處,須設在便于檢查和試驗的地方。
15.變壓器等電氣使用的絕緣油,一般情況下每年進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壓試驗,操作頻繁的電器設備用的絕緣油必須半年進行一次耐壓試驗,不合格的必須更換。電氣設備補充絕緣油時,應與原進行中的油性質相同,事先必須經耐壓試驗。
16.禁止帶電檢修和搬動任何帶電設備(含電纜、電線)檢修或搬動前必須切斷電源,并將導體完全放電和接地。
17.停電檢修時,所有已切斷的開關把手均應加鎖,并且懸掛“有人作業,嚴禁送電”的白底紅字警告牌。
18.井下電氣作業,必須有兩人進行,不準單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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