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第1條斜井信號工必須由工作認真負責,有一定的提升把鉤工作實踐經驗,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
第2條提升信號的設置,要求聲光齊全,通訊設備可靠。兼作行人的運輸斜巷,要設置紅燈信號,行車時紅燈亮,并發出語言信號。
第3條絞車停運超過6小時以上或因事故檢修后,開車前必須對所有信號、通訊設備進行檢查試驗(試驗前,必須與各信號點及絞車司機聯系明確后再進行),確認正確靈活暢通后,方可作業。
二、收發信號
第4條信號工在崗位上,必須精力集中,細心操作,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在聯系工作中,(如用電話或口頭與他人聯系時)發送信號。
第5條信號工收到的信號不明確時,不得發送開車信號,同時可用電話或回點等方式查明原因,并且廢除本次信號,重新發送。
第6條發出信號后,發現提升容器的運行方向與信號規定的方向不一致時,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待查明原因后,重新發出信號。
第7條操作中必須與把鉤工密切配合,聯系信號要清楚準確。當把鉤工允許發信號時,信號工應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發出信號。
第 8條信號工發出信號后,不得離開信號機旁,以便觀察提升中的運行情況,監視運行中的信號系統,如有緊急情況,可隨時發出停車信號。
第9條多水平提升時,信號工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不同水平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2.在中部車場操作信號時,除嚴格執行“第7條”外,還必須做到彎道處嚴禁站人。
第10條斜井升降人員時,信號工操作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每班掛人車時或斜井井筒檢修后,信號工必須與車房聯系進行一次空人車試道運行。
2.信號工發出人車發車信號后,嚴禁再上、下人員,也不準廢除本次信號再上、下人員。
第11條 矸石山信號工操作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接班后的信號試驗按“第3條”進行。
2.矸石山信號工在發開車信號前,應檢查并確認山上、架子、軌道、裝載點沒有人員時,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3.需要中途人工卸矸時,信號工必須與絞車司機聯系后操作停車信號,同時監護好信號機,停止信號至卸矸完畢后廢除。
4.矸石山信號工必須同時執行本操作規程的其他各項。
三、其它規定
第12條各信號工與絞車司機必須用礦統一規定的信號指令含義進行工作聯系,不得私自改變,也不得任意臨時規定信號。
第13條運輸大件、井筒檢修、處理事故、運送火藥等特殊運行,信號工應提前與絞車司機聯系明確,以便按措施要求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第14條在崗時間信號工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嚴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崗。需離崗時,必須請示領導。
第15條信號工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