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門式起重機工作前
(一)對起重機的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檢查,發現異常現象,應予排除。
(二)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走臺或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
二、門式起重機工作中
(一)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二)操作者在起重機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1、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行駛時;
2、起重機行駛在視線不清楚通過時,要連續鳴鈴報警;
3、起重機行駛接近跨內另一起重機時。
4、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三、操作運行中應按統一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
四、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起重機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正常。
五、起重機大、小車在正常作業中,嚴禁開反車制動停車;變換大、小車運動方向時,必須將手柄置于“零”位,使機構完全停止運轉后,方能反向開車。
六、有兩個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鉤換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主、副鉤必須單獨作業,以免兩鉤相撞。
七、兩個吊鉤的起重機不準兩鉤同時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八、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嚴禁在有負載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九、起重機應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一)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二)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吊;
(三)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四)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五)抱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六)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七)歪拉斜掛不吊;
(八)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九)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十)帶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十、如發現異常,立即停機,檢查原因并及時排除。
十一、門式起重機工作后
(一)將起重機吊鉤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車、小車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護箱開關手柄,切斷電源。
(二)進行起重機的日常維護保養。
(三)做好交接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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