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管理、規范化運作程序,有效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特制定《駕駛人安全告誡操作規程》如下:
一、 從事運輸LNG的駕駛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事業心,牢固樹立對國家企業人民生命財產負責的責任性。
二、從事LNG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持有交通部門核發在有效期內的 “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三、運輸要事先掌握了解LNG的性能和消防、消毒等措施, 對包裝容器、工具和防護設備要認真檢查,嚴禁危險品漏、散和車輛帶病運行。
四、在運輸、?课kU區域時,不準吸煙和使用明火。
五、駕駛員要根據LNG的特性和車輛各部件安全技術狀況,停車自檢自查,發現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排除。自身無法排除的,要立即向本單位求 助,禁止車輛帶故障行駛,禁止所承載貨物帶隱患行駛。
六、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 《汽車運輸液 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 (GB18564)等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 放油開關必須安裝在罐體底部。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七、LNG的盛裝容器,發現有滲漏、破損等現象,在為經改裝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現象,應立即采取自救,向領導、廠方、當地消防部門報告,盡快妥善處理解決。
八、嚴禁將有抵觸性能的危險物品混裝在一起運輸,各種機動車進入危險品庫區、場地時,應在消聲器上裝卸阻火器后,方能進入。
九、裝運LNG的車輛不準停在人員稠密、集鎮、交通要道、居住區等。如確因裝卸不及、停車或過夜修理等,應向領導或負責值班人員報告,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十、凡裝運LNG的車輛應嚴格遵守交通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
十一、裝運LNG的車輛,應配備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藥品,黃色三角旗或危險品運輸車輛標志等。
十二、危險品運輸駕駛員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規程之外,還需遵守汽車駕駛員的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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