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發生經過
7月3日上午8時,經礦里安排,大工周向勝(死者)帶領小工鄭福文、鄭福佑下井到+300m水平南翼一石門2煤上山回采面進行采煤作業。下午14時,三人作業完畢。周向勝看到此時離早班下班還有一段時間,就一個人攜帶巖斧來到三平巷,想多采點煤。在作業過程中,頂板發生離層,將第一排木支柱推垮,將周壓向第二排密集木支柱,擠壓致死。
事故發生后,鄭福文、鄭福佑一方面進行搶救,一方面通知其他工作面的作業人員和礦調度室。不久井下其他人員和礦長周國良、安全副礦長蔣桃義一同來到出事地點展開搶救工作。至下行15時,將周向勝的尸體抬出井口,至此搶救工作結束。由于事故搶救簡單,沒有召請救護隊。
二、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地點頂板發生離層,加之工作面為仰斜開采,直接頂在自重作用下將支柱推倒,發生推垮型冒頂。
2.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地點沒有按規定進行敲幫問頂,沒有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冒險進入作業場所。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體制不順。沒有按要求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井下安全員兼任瓦檢員,沒有做到專人專職。各級管理人員沒有及時發現存在的事故隱患。
2.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當班安全員沒有認真履行自身職責,沒有及時對該處進行安全檢查,沒有及時發現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并制止。
3.安全教育培訓管理不到位,作業人員素質差。沒有按規定對職工進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麻痹大意,對違章作業的嚴重后果認識不足。
三、防范措施及建議
1.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各級管理人員要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按照安全生產管理權限,層層落實責任到人,形成從上到下層層負責負責的模式,消除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2.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值班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嚴禁礦領導帶班下井出現空班、晚進早出現象,要做好井下現場值班的工作,對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消除,對重點場所要重點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井下特種作業人員要做到專人專職,嚴格履行自身職責。
3.強化培訓和安全教育。嚴格按照《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對本礦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崗,要加強從業人員的勞動紀律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聯保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三違”現象,杜絕違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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