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5日11時38分,山西省同煤集團軒崗煤電公司焦家寨煤礦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7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213.03萬元。
(一)礦井概況
山西省同煤集團軒崗煤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軒煤公司)的前身為軒崗礦務局,成立于1954年。2002年1月進入政策性關閉破產法律程序,同年6月由大同煤礦集團公司整體收購,重組改制成立軒煤公司。現該公司有劉家梁礦、焦家寨礦、梨園河礦和六畝地礦四對生產礦井。
焦家寨煤礦是國有重點煤礦,隸屬于軒煤公司。屬高瓦斯礦井。該礦證照齊全有效。2005年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為150萬噸/年。2006年1-10月份生產原煤116萬噸。
(二)事故原因
1. 事故的直接原因:51108進風掘進巷,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瓦斯積聚,并達到爆炸界限;由于瓦斯-電不閉鎖,在未采取排放瓦斯措施的情況下,違章送電、送風;距巷口630m處的動力電纜兩通接線盒失爆產生火花,引爆瓦斯。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焦家寨煤礦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安全管理混亂,突出表現在機電管理、送風和瓦斯管理混亂。未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機電設備失爆現象嚴重;51108掘進工作面瓦斯經常超限報警,雖進行了治理但一直未徹底消除隱患,工作面停電、停風后,工人經常不撤離,且在未按規定排放瓦斯情況下重新送電;事發當天,51108進風掘進工作面曾三次停電,通風調度、生產調度和有關值班領導等均沒有采取措施將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帶。此外,該礦存在超能力生產狀況。
二是軒崗煤電公司對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不力,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對焦家寨煤礦通風瓦斯管理混亂、機電管理混亂、超能力生產等問題督促檢查不力。
3.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焦家寨煤礦掘進二隊隊長高繼成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移交司法機關處理3人:
1. 王治光,焦家寨煤礦掘進二隊機電維修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2. 張進德,中共黨員,焦家寨煤礦通風調度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3. 郭建邦,中共黨員,焦家寨煤礦生產調度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受到黨紀、政紀處分19人。其中:
1. 郎全紅,中共黨員,焦家寨煤礦總工程師。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 李俊懷,中共黨員,焦家寨煤礦副礦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 李萬懷,焦家寨煤礦礦長、黨委委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5年內不得頒發。
4. 郝煥金,焦家寨煤礦黨委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 羅如明,軒煤公司機電處處長、黨支部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 王寶寶,中共黨員,軒煤公司副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 盧國梁,中共黨員,軒煤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同煤集團副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吊銷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3年內不得頒發,并免去軒煤公司總經理職務。
(四)對事故礦井的處罰
山西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暫扣焦家寨煤礦的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等有關證照,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暫扣焦家寨煤礦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同煤集團負責監督焦家寨煤礦停產整頓,限期整改。經驗收合格后,方能恢復生產;愈期驗收不合格,應依法實施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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