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重慶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表決通過《重慶市液化石油氣經營管理條例》。據悉,將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液化石油氣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未取得液化氣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液化氣的,冒用、使用偽造或使用轉讓的液化氣經營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相關工具、設備、物品等,并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液化氣儲配站或瓶裝供應站(點)應當每兩年自主選擇具有安全評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中發現設施設備存在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文化網 www.zltai.com下一篇:安全評價許可公告(第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