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化學品的法律法規
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職業安全與健康法》、《聯邦有害物質管理法》、《毒性物質控制法》、《危險物品運輸法》、《毒性物質包裝及危險預防法》、《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消費品安全法》、《潔凈空氣法修正案》、《聯邦水污染控制法》、《聯邦環境污染控制法》等。
1970年頒布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授權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制定強制性的安全與健康標準,包括有毒化學物質的安全接觸標準。《聯邦有害物質管理法》與同類的其他法律相比,特點是把確定毒性的標準規定得比較具體。1976年頒布的《毒性物質控制法》規定,美國環保局有權限制或禁止國家規定的有害化學物質的生產制造、加工、銷售、使用以及排放;有權要求生產廠家提交補充資料或進行補充試驗,并建立必需的數據資料庫;授權美國環保局可在人類接觸發生前,就對新化學物質進行安全評價。在1990年頒布的《潔凈空氣法修正案》中,授權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和美國環保局監管化學工業安全。
化學品監管機構及職能
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
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頒布并強制實施了高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過程管理標準(簡稱:PSM標準)。PSM標準強調要通過綜合規劃加強有害化學物質的管理。這種管理綜合了生產技術、生產過程和管理實務。標準共分16個部分,其中14個部分是強制性執行的標準。委托管理的重要部分是生產工藝過程危險分析(PHA)。它的定義為“一個有組織的系統地工作,目的是識別和分析與高危險化學品生產或搬運有關的重大潛在危險”。
美國環保局
根據《潔凈空氣法修正案》,美國環保局制定了風險管理規劃(簡稱:RMP)規程。規程要求:使用可燃和有毒物質的公司必須每5年將其制定的風險管理規劃經修改后上報美國環保局。制定風險管理規劃規程的目的是保護人員和周圍社區的安全,強調危險評估和采取防護措施的重要性,并要求建立應急預案,包括事故發生時通知公眾和外部救援人員的程序。 美國化學品安全與危險調查局
1998年美國組建了聯邦化學品安全與危險調查局,負責調查重大的化學品事故。事故調查后,全文公布調查報告,其內容包括事故的起因和應吸取的教訓。聯邦化學品安全與危險調查局無權發出傳票或開罰單,但有權向生產企業、工業組織和管理機構提出詳細的安全建議。
主要管理辦法
化學物質申報和持續報告義務
在美國,新化學物質(包括劇毒化學物質)在進入市場之前,都要向國家主管部門申報。國家制定了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在名錄中的化學物質可以免于申報,但不能免除分類、包裝和標注的責任要求。申報的內容,依據化學物質投放到市場的量的不同而改變,如果投放量超過一定標準,則需要進行完全申報,否則可進行部分申報。
化學物質的危險性評估
對化學物質(包括新化學物質和現有的化學物質)的危險性評估,美國要求有關主管部門或生產使用的企業就化學物質對人類和環境的潛在危險性進行評估。美國建立了一套可行的化學品危險性評估體系,并公布配套的技術文檔。
限制和禁止劇毒化學品的生產、銷售或使用
危險信息交流
對危險的化學品,尤其是劇毒化學品,推行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和安全標簽制度,進行危險信息傳遞,同時要求這些危險信息語言和格式本地化。
社區知情權
在美國,按照應急預案和社區知情權法的規定,公眾和社區享有知情權,要求工業界報告社區和州政府規定的有毒化學品的泄漏情況;要求企業報告化學品或殺蟲劑對設施所在社區存在的可能的危險;要求企業報告危險的化學品在社區內存放的量,并建立危險化學品的列表,列表內容包括商品名稱、泄漏報告量等信息。
對化學品反應性危險加強管理
美國總統布什執政后,從人員配備和工作要求上加強了美國聯邦化學品安全與危險調查局(CSB)的工作。美國聯邦化學品安全與危險調查局的調查活動次數已由過去的每年3次增加到5次。公布的調查報告也由過去的每年一次或兩次增加到5次。2002年度提出的建議數量由過去的每年15條增加到67條。最重要的是,聯邦化學品安全與危險調查局的工作得到了工業界的良好合作。為加大工作力度,聯邦化學品安全與危險調查局申請的2004年度國家預算額為900萬美元,計劃進行12項新的化學品事故和危險調查。
盡管聯邦化學品安全與危險調查局組建時間不長,但工作卓有成效。經過兩年對Morton化學制品廠事故的深入調查,聯邦化學品安全與危險調查局于2002年9月公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化學品反應性危險的管理”調查報告。報告中提出的一些建議引起了美國國內的較大反響。
聯邦化學品安全與危險調查局還對美國1980~2001年發生的167起嚴重的化學品反應性事故進行了認真研究。研究發現,一半以上事故涉及到的化學品均未包括在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的高危險的化學品的生產工藝過程管理標準(簡稱:PSM標準)和美國環保局的風險管理規劃(簡稱:RMP)所列的名錄中。在管理框架上存在嚴重的漏洞。在報告提出的18條建議中,聯邦化學品安全與危險調查局建議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和美國環保局修改其監管的標準和規程,把化學品生產工藝過程特殊條件和化合作用導致的反應性危險考慮進去。
截至2003年11月13日,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同意在增強化學品反應性危險意識以及強制性執行現有標準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根據聯邦化學品安全與危險調查局的建議,美國化學品生產工藝過程安全中心(CCPS)于2003年4月出版了《處理反應性化學危險的基本實踐》一書。2004年3月,美國化學品生產工藝過程安全中心又與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美國環保局、美國化學委員會和美國有機合成化學品生產廠商聯合會簽訂共同出資協議,使用戶可以通過互聯網免費索取有關資料。
危險物質運輸的風險管理
2003年3月,美國運輸部公布了一項新的法令,強調在美國要重視與危險物質運輸有關的運輸風險問題。運輸的危險物質包括放射性、爆炸性和有毒性物以及其他危險物質。采取的措施包括對上述危險物質運輸的風險評估;對雇用人員的背景進行安全審查;在裝卸點,要防范未經特許進入現場的其他人員接近危險物質;公路運輸過程中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承擔運輸的公司必須以書面形式制定安全運輸計劃,計劃由運輸公司長期保存備查。法令還要求安全計劃編制人員制定的計劃能夠保證在特殊情況下對事故的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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