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目前在建筑業中大約有12.5萬臺在用的起重機,在一般工業和海運業中還有8萬~10萬臺在用的起重機,全國共有起重機20多萬臺,起重機司機超過25萬名。
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OSHA)以職業安全為目的,建立了一套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除了實施本州職業安全衛生計劃的26個州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分布在全國10個區域辦公室直接負責全國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包括建筑業、工業、海運業各種起重機械。實施本州職業安全衛生計劃的州,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也應至少是同樣有效的,它們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與聯邦OSHA基本上沒有多大區別。
0SHA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主要側重在使用環節,設計、制造和安裝環節主要通過產品質量責任法規規定的民事責任機制調整。起重機械與鍋爐、電梯不同,其使用狀況和環境復雜多變,使用過程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起重機械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和經驗來預測并防止事故的發生。側重在使用環節監督正是針對起重機械的這種特性而定,并對有效地減少事故起重要作用。
0SHA管理起重機械的主要方式與其管理其他職業危害因素類似,主要是制定并以聯邦規章形式頒布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對雇主提出職業安全衛生的要求,包括許多起重作業安全措施,并由雇主指定“有能力的人(CompetentPerson)”實施檢查。起重機械作業的檢查包括起重機械的檢查、作業中載荷情況的檢查和作業環境的檢查。
起重機械的檢查包括最初檢查(投入使用前)、經常性檢查(每天檢查到每月檢查)、定期檢查(隔1~12個月)、鋼絲繩檢查、不定期使用的起重機械檢查和測試等安全檢查。OSHA對起重機的技術規定都是規章的形式頒發,效力很高,一旦違反這些規定并被OSHA的巡查官員在現場檢查發現,將按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其自由裁量權的掌握參照《OSHA現場檢查參考手冊》執行。工會和雇員對雇主的起重機械有關的工作安全條件也進行有效的監督,這種監督發現的問題除了通過協商解決外,另一個重要手段是通過向OSHA投訴,再由OSHA安排專項檢查來解決。除船上的起重裝置和少數州對建筑塔式起重機械實施強制性第三方檢查外,OSHA并不要求第三方檢查,雇主可以指定自己有能力的雇員進行起重機械的檢查,也可以請專門的檢查機構進行檢查。前者只需經OSHA認可的培訓機構培訓并獲該培訓機構頒發相應證書的人,后者所述的專門檢查機構需經OSHA認可。
OSHA在一封解釋公函中聲稱:有關的聯邦規章對只用在建筑工地和工業上的起重機械、桅桿起重機和其他物料處理裝置不要求任何證書,OSHA有關的規章要求所有以上設備應由有能力的人或一個政府機構或美國勞工部認可的私人中介代理(檢查機構),在初次使用前和今后每年進行一次的檢查,業主必須(也只需)保留這些檢查記錄。按照OSHA規定,雇主也不需要向任何機構注冊登記或備案這些檢查記錄,只要在OSHA巡查官員現場檢查時,能夠出示這些檢查記錄就符合要求。
有些實施本州職業安全衛生計劃的州(如加利福尼亞、康涅狄格、密歇根、內華達、紐約、俄勒岡等6個州)對起重機械的檢查要求有些不同,但不低于聯邦的要求,如加州對起重機械的一年一次定期檢查和4年一次的負荷試驗必須由州管理部門認可的檢查代理公司的有資格檢查員實施,并直接向業主簽發檢查證明,沒有安全缺陷不需向政府報告,但應保存檢查記錄備查。而經常性檢查則由業主的有能力的人實施。無論何種類型的起重機械的實際操作,雇主必須遵循其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說明。
培訓和考核一個能力和資格水平符合OSHA規章和ANSI/ASME標準的橋式起重機或流動式起重機檢查員,包括實施OS—HA要求的每日侮月侮年檢查和ANSI/ASME要求的經常性和定期性檢查,通常應在有3年相關的起重機械操作、維護、修理、檢查、安全和監督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參加OSHA認可的培訓機構4天檢查員培訓課程,通過筆試,并由培訓機構自行頒發檢查員證書。
起重機械法規是勞工部按照《職業安全衛生法》授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在《聯邦公告》公布的職業安全衛生規章(也稱OSHA標準),這些規章收錄人《美國聯邦規章》CFR第29章。起重機械的規章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工業類規章(1910),第二類是建筑業類(1926),第三類是航運業,航運業又分為造船廠起重機(1915)、碼頭起重機(1917)、海岸起重機(1918)和船舶起重裝置(1919)4種。
美國起重機械標準主要由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ASMEB30索道、起重機、桅桿起重機、提升機、吊鉤、千斤頂和吊索安全標準委員會起草制定,頒發的AMSE標準,這些標準再經ANSI認可頒布成為美國國家標準,有時也稱ANSI標準。也有一少部分起重機械標準采用其他機構的標準,如動力臂架式起重機和鏟車協會的《移動式液壓臂架式起重機2號標準》等。
不管是ASME標準、其他機構制定的標準,還是由ANSI確認的美國國家標準,都是自愿性的。但是OSHA往往在規章中指定起重機械應遵守的標準,從而使有關的起重機械標準具有強制性。另一方面,從產品質量責任法規中,遵守公認的標準對證明產品沒有不合理缺陷有重要作用,以便于減低不可預見責任的風險。
依照勞工統計局報告的致命的職業傷害(CFOI)數據,在1993年美國涉及到起重機械的致命的職業傷害有79宗,1992年OSHA回顧了前5年工業和建筑業中的400宗起重機械的意外事件調查文件,從而識別出354個死亡個案,平均每年死亡71人。
美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特點是抓住了起重機械安全問題的實質,即對起重機械安全性能、載荷和環境實施的作業檢查,并利用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制約關系和政府的強制性檢查來落實這種起重機械作業檢查制度。政府并不對起重機械進行注冊登記,而政府的強制性檢查也是和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一起實施,這方面與鍋爐和電梯的管理有很大的不同。這種做法總體效果不錯,可以使政府用較少的資源實現有效的安全目標,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美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存在問題首先在城市建筑工地的起重機安全已經超出職業安全的界限,涉及到公眾安全。單靠雇主和雇員制約關系和政府的不定期檢查已經不能滿足社會對起重機安全的要求。例如,加州1989年舊金山市區的塔式起重機倒塌造成兩名市民死亡的事故發生后,州立法機關對當時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體制不滿意,立法規定由州職業安全衛生部門(DOSH)雇用安全工程師對塔式起重機實施一年2次的檢查,并對塔式起重機頒發運行許可證。所有塔式起重機的豎立、爬升和拆散也要通知DOSH并得到許可。其次是法規和標準中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檢查、維護、安裝作業人員和信號工的要求或資格規定不明確,并且現有的法規和標準不能完全適應目前用于建筑業的起重技術進步和設備的發展,OSHA的技術法規更新換代太緩慢,像在舊金山市發生事故的自爬升塔式起重機就缺少有關針對性的法規要求。第三是政府的強制性檢查并不完全到位,有一些雇主沒有依法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