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職業安全衛生立法的完善
2005-09-26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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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頒布整整三年了。《安全生產法》以及較早《職業病防治法》的頒布,有力地推動了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制化的進程,進而有力地推動了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開展,其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應當予以充分肯定。
職業安全衛生是一個國際通行的概念。根據國家標準《職業安全衛生術語》的定義,職業安全衛生是指"以保障職工在職業活動中的安全與健康為目的的工作領域及在法律、技術、設備、組織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應措施(同義詞:勞動安全衛生)。"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職業安全衛生的宗旨是保障職工在職業活動中的安全與健康。其中的"安全"是指勞動中不發生致人體急性傷害的事故,即要保障人身安全;"衛生"是指防止勞動中人體受各種有害因素的慢性損害,即要保障人的身心健康,二者缺一不可。雖然其中包括許多具體的工作任務和內容,如預防生產安全事故、預防職業危害及防治職業病等,然而這幾個方面就其宗旨、方針政策、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監督管理體制等方面來說,都是一致的。因此,職業安全衛生是一個全面的、完整的、內涵豐富的概念。
使勞動者獲得安全衛生保護是人權與勞權的重要內容,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一個國家的職業安全衛生狀況是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程度的重要標志之一,也是保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和的重要條件之一,這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既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又是企業健康、持續發展,履行其社會責任的題中應有之義。
從各國職業安全衛生立法的歷史沿革來看,幾乎都是從制定一些單一的、零星的、僅適用于某一特定范圍的法規開始,進而逐步發展到一部綜合性、全面性、適用范圍廣的職業安全衛生基本法--《職業(勞動、勞工)安全衛生法》。
為了更有力地推動我國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我認為在《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的基礎上,努力創造條件,盡快制定、頒布《職業安全衛生法》,作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規體系的母法。
首先,從立法目的和涵蓋內容來看,《安全衛生法》和《職業病防治法》不能取代《職業安全衛生法》。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極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該法中的職業病是指法定職業病,即列入國家主管部門制定的《職業病目錄》的職業病。這意味著其它職業危害不在《職業病防治法》的適用范圍內。
而《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立法目的應當是:保障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其內容包括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預防職業危害和防治職業病。涉及、涵蓋預防所有危害勞動者安全與健康因素的內容。
綜上所述,《安全衛生法》和《職業病防治法》還不能涵蓋職業安全衛生的全部內容。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對企業職業危害的監管及治理,事實上處于安監部門、衛生部門、勞動部門(《勞動法》中有"勞動安全衛生"專章,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卻沒有勞動安全衛生的內容)"三不管"狀態。這種情況持續下去,后果不堪設想。
其次,《安全衛生法》和《職業病防治法》分立,分部門監管,不利于企業職業安全衛生工作。
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預防職業危害和職業病是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兩項主要內容,在企業中由同一個部門管理。兩法分立,由兩個部門監管,給企業增加了負擔,不利于企業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僅舉建設項目"三同時"工作為例:一個建設項目在可行性階段要分別做安全與職業危害兩個預評價,分別報主管部門審批(此外還有環境保護預評價);在初步設計階段要分別編寫《安全生產專篇》和《職業衛生專篇》(此外還有《環境保護專篇》及《消防專篇》),分別審查;最后分別由各個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如果制定了《職業安全衛生法》,對于建設項目的"三同時"能夠統一做職業安全衛生預評價、初步設計《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統一驗收,對企業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是否會更有利等將有待進一步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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