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帶來的不良影響,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山東省人民政府出臺了《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自2011年8月1日實施。
一、《辦法》對事故報告做了進一步明確。1)增加了較大涉險事故(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的事故;其他較大涉險事故)報告。較大涉險事故類同于較大事故,按照較大事故的規定報告。2)增加了事故快報。發生較大以上等級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在按照有關規定上報的同時,還應當于1小時內以快報的形式上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3)增加了事故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二、《辦法》對于事故調查的程序、內容、方法作了進一步明確。1)事故的性質、原因和責任劃分。事故性質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原因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責任和重要責任。2)調查報告中提出的行政處罰建議,要明確行政處罰的依據(含法律條款)、種類、罰款數額(數額應明確)和決定機關。3)涉嫌犯罪的移交,由事故調查組報請組織事故調查的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由事故調查組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處理。4)事故調查時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至向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之日止,其中技術鑒定所用時間應從總時間內扣除。
三、《辦法》對事故處理工作做了進一步的明確。1)嚴格事故備案和掛牌督辦制度。事故調查報告要依據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其中較大事故要按照有關規定經省安監局審查備案,方可批復。同時實行掛牌督辦。2)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后檔案的歸檔工作。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整理事故調查報告、事故批復、批復落實情況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并統一存檔。3)進一步明確了事故處罰的程序。處罰機關依照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處罰。其中調查取證可直接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及相關附件;確需補證的,按規定進行。
四、《辦法》對事故調查組作了規定,明確了事故調查組分工和職責。《辦法》規定,事故調查組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并分別履行下列職責:(一)技術組負責查明事故經過,確定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從技術角度調查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及有關責任,起草本組專項報告。(二)管理組負責調查事故發生的管理原因,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有關單位及人員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的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起草本組專項報告。(三)綜合組負責調查工作的組織協調、聯絡保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起草事故調查報告。
五、《辦法》進一步明確責任追究,對未落實責任追究的單位實施處罰。《辦法》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理責任人員、落實整改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事故發生單位未對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的,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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