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從與全國各地安全戰線上的同志們的溝通中了解到,各地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與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相關問題之間,大致存在兩種情形:極少數地區,在勞動部門和安監部門的共同努力下,通過安委會辦公室的協調,形成了事故調查處理與工傷保險的聯動機制,提高了各自的工作效率;然而,更多的情況是這兩個部門各自為政,安監部門不過問傷亡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勞動部門也要花費大氣力鑒定職工是否屬于工傷(這個鑒定就相當于一個部門進行的簡單的事故調查),既浪費了個人精力和工作時間,也加大了財政支出,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
如果國務院通過出臺行政法規,對事故調查處理和工傷保險給付聯動機制進行規定,將會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帶來不小的影響:比如,改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關于“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只是通知勞動保障部門”的規定,將其工傷保險業務人員納入到事故調查組范圍內,并將調查組形成的、經同級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作為職工是否屬于工傷的鑒定依據,這樣就節省了工傷保險業務人員的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建立工傷保險待遇辦理前安監部門的審查制度,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行為,大多是發生了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受到傷害后才出現的(少數非生產安全事故傷亡職工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除外),建立事前審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生產經營單位的瞞報和漏報、謊報事故情況;建立聯動機制,還可以有效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工傷保險費的繳納工作,有效減少因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引起的糾紛問題,及時發現和化解有關矛盾。
目前,國家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主要為《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主要為《工傷保險條例》,二者基本沒有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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