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探討了監理與施工安全的關系及如何做好安全監理工作。
關鍵詞:監理;施工安全
現實中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作為控制工程質量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有責任也有義務,為防止和減少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盡心盡力,這應該是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追求的目標。
《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次經過修訂的條例,監理內容新增加了施工安全與文明施工,而目前國家法律、法規中尚無關于監理應承擔工程安全責任的明確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中的監理內容也不包括施工安全。而且,業主與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也無此內容。那是否意味如果沒有該《條例》的規定,監理工程師就可以忽視施工安全呢?不是的,在一定條件下,監理工程師將承擔相應責任。
首先,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質量隱患往往導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為質量事故埋下禍根。不能說監理工程師有控制工程質量之權,卻無因過錯而承擔質量事故之責,所以,因質量隱患導致的安全事故,監理工程師責無旁貸的承擔相應的責任。所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人、機械、材料、工藝、環境同樣是造成安全事故的因素,監理人員只有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做好工程質量控制工作,才能避免由于工程質量隱患而造成安全事故,才能避免由于在安全事故中有過錯而承擔責任。
其次,根據《規范》5.2.3條款,工程項目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監理工程師是一個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應該及時發現施工方案及施工技術等方面存在的隱患和缺陷,避免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如果監理工程師沒有審查或審查了但沒有發現隱患而發生了事故,這兩種情況,監理工程師都應當承擔責任。另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也是施工組織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筑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因此,安全技術措施不是一般的措施,而是國家規定的安全法規,具有法律的性質,帶有強制性,必須認真編制和貫徹執行。那么,監理工程師對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查應該包括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總監審核批準同意了施工單位按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也等于同意了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由于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存在問題而造成安全事故,監理工程師同樣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既然新《條例》已正式實施,那么《條例》中哪些有關施工安全的條款與目前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同呢?監理人員應該如何按《條例》的要求來開展工作呢?
過去,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只注重施工方案及施工技術,現在《條例》明確規定監理內容應當包括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所以,“監理單位和監理從業人員應當對涉及施工安全的危險作業進行技術方案審查,并督促落實。”那么如何審查安全技術措施呢?首先,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應有針對性,要針對不同工程的特點,針對不同的施工方法,針對使用的各種機械設備,針對施工中具有易燃、有毒等危險性作業,針對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來采取技術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其次,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應考慮全面、具體,應貫徹于全部施工工序之中,只有把多種因素和各種不利條件考慮周全,有應對措施,才能真正做到預防事故。但全面具體不等于羅列一般通常的操作工藝、施工方法以及日常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紀律,這些規定不需再作抄錄,但必須嚴格執行。
另外,對專業性或危險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單獨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要有設計依據、有計算,有詳圖、有文字要求,詳細地制定出有關安全方面的防護要求和措施。此外,若有必要,還應編制季節性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報經上—級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經總監審核批準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具有技術法規的作用,必須認真編制和貫徹執行,若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工程更改或條件變化等原因必須變更內容時,應由原編制審批人員辦理變更于續,重報總監審核批準,施工單位不能擅自變更使用。
規范》5.2.4條款規定:工程項目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單位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而《條例》還要求審查施工安全保證體系。對體系的審核有三方面的內容:第一是審核組織機構,第二是審查管理制度,第三是審查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施工安全保證體系的審查內容包括:現場項目管理機構應有安全管理機構,項目負責人也應是安全負責人,并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員,各班組也要設不脫產安全員,同時建立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安全管理員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根據《規范》要求,監理的日常工作是控制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在《條例》中,還增加了“督促承包單位落實施工安全保證措施”這項工作,要求“監理機構在履行職責時,發現工程建設中存在施工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應當報告主管部門或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投資、進度、質量目標是一個有機整體,而施工安全對這一整體的影響甚大,施工安全不保,必將對項目的進度或質量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監理工程師要力求三目標的實現,必須在施工安全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這就要求監理人員必須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專門知識,努力學習有關安全方面的法規和技術標準。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方針,保證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國家制定了不少安全法規,在建筑業,有1998年3月l日起實施的《建筑法》,《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共16條,有1992年1月1日起實施的《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其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共12條。深圳市還制定一些地方法規,如1998年5月1日起實施的《深圳經擠特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條例》,條例共八章59條,還有深建字[1993]87號文《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及環境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有15條。
另外,國家還制定了一系列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業標準,如《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建筑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93),《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規范》(JGJ80—91)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