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北京市擁有全國最大的燃氣管網系統,天然氣在城市能源結構中所占的比例舉足輕重,是首都人民安全生產和和諧生活的重要保障。
調壓站是燃氣管網主要構成因素之一,是調節和穩定燃氣管網壓力的重要市政設施,也是城市市政建設與發展的一個標志。調壓站屬于有爆炸危險的甲類廠房,調壓站的合理設計關系著首都主要能源的供給,關系著首都生產的正常運行,關系著首都人民生活的質量。
截至2007年,北京市現有調壓站613座。其中高壓14座,高中壓50座,中低壓549座。這些調壓站的建設和發展不但見證了首都燃氣事業從無到有,由萌芽起步到蓬勃壯大,也是調壓站設計隨著生產規模的擴大和技術革新而不斷完善的實際體現。燃氣調壓站(以下簡稱調壓站)設計中安全防火間距的設置、建筑結構選型和防火、防爆的構造節點的處理是衡量調壓站設計是否合理的主要方面,本文是筆者根據多年從事燃氣配套設施設計工作的親身體會,將主要從這3方面對地上調壓站的設計進行分析和探討,以供專家和同行指正。
2北京市調壓站設計的發展歷程
1958年~1987年,北京市人工煤氣時代。調壓站以中、低壓(管道設計壓力:0.2MPa<P≤0.4MPa)為主,結構形式為砌體結構。
1987年~1997年,北京市引進華北油田天然氣,即天然氣發展起步階段。次高壓B調壓站(管道設計壓力:0.4MPa<P≤0.8MPa)出現,結構形式為砌體結構。
1997年~2000年,北京市引進陜甘寧天然氣市內建設和擴建階段。這一階段的調壓站以次高壓A(管道設計壓力:0.8MPa<P≤1.6MPa)調壓站居多,結構形式為砌體結構。
2000年~2007年,隨著北京市對天然氣需求的快速增長,城市燃氣的發展進入新的發展時期。燃氣使用范圍日益擴大,供氣重點不再限于民用,而是轉向發電、采暖、空調、汽車燃料和工業。高壓調壓站(管道設計壓力:1.6MPa<P≤4.0MPa)應運而生,結構形式為鋼筋混凝土框架(排架)結構和輕鋼結構。
3調壓站的安全防火間距
3.1防火間距的概念
防火間距是防止著火建筑的輻射熱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且便于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
3.2調壓站設計所遵循的現行國家標準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下簡稱《建規》;《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以下簡稱《燃規》;《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以下簡稱《高規》。
3.3調壓站的生產類別和耐火等級
天然氣的主要成分是甲烷,比空氣輕,是一種易燃易爆氣體。當空氣中含5%-15%濃度的天然氣時,遇火就會爆炸。
根據《建規》表3.1.1生產的火災危險分類及其條文說明5條,判定調壓站為甲類廠房。
《建規》表3.3.1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明確調壓站的耐火等級為二級。雖然《建規》的第3.3.5條規定:建筑面積小于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是《燃規》的第6.6.12條規定:地上調壓站的建筑物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因此,調壓站不論建筑面積大小,設計時都應按照耐火等級為二級考慮。
3.4調壓站的安全防火間距設計
安全防火間距的確定,主要是基于滿足火災撲救需要、防止火災向鄰近建筑蔓延擴大、節約用地的綜合考慮結果。
由于調壓站具有易燃、易爆的特點,其建設與城市安全及土地利用密切相關。安全防火間距在調壓站總平面設計中至關重要,直接決定著調壓站及其周邊建筑和環境的安全,也關系到土地使用的合理性,調壓站總平面設計的原則是:密切結合總規、分規、控規和詳規等各規劃階段成果的同時,還要考慮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及改、擴建問題,力求近期緊湊,遠期滿足。
調壓站總平面的安全防火間距設計的依據為:①《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表3.4.1。②《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表6.6.3。③《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表4.2.7。
盡管《建規》條文說明1.0.5指出:對于建筑防火設計中涉及專業性強的行業的防火設計,除執行《建規》外,還應符合現行的國家行業標準。但是以上三個表格中的任一表格,在實際設計中都不能夠以一蓋全,單獨使用。其因有二,一是各規范的安全防火間距的編制依據不同,如:《燃規》中調壓站(含調壓柜)與其他建、構筑物水平凈距的規定,是參考了荷蘭天然氣調壓站建設經驗和規定;二是各規范的修訂補充和替換時間不一致。所以,在實際工作中需要設計人仔細斟酌,仔細領會規范的規定和要求。
對比《建規》表3.4.1、《燃規》表6.6.3和《高規》表4.2.7,可以看出,有關調壓站距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的規定,《建規》表3.4.1中的規定與《燃規》表6.6.3中的規定不相同。《建規》表3.4.1中甲類廠房距民用建筑(一、二、三、四耐火等級)的安全防火間距為25m;《燃規》表6.6.3中是分別將不同調壓裝置入口燃氣壓力級制的地上調壓站距重要公共建筑、一類高層民用建筑和建筑物外墻面的防火間距做了規定。但是,《燃規》表6.6.3中地上調壓站距“建筑物外墻面”的防火間距的一欄中并未明確“建筑物外墻面”的建筑物的性質,建筑物指的是廠房建筑還是除重要公共建筑、一類高層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在規范的條文說明中也沒有給出界定。另外,《高規》根據高層建筑的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將高層建筑分為一類和二類,《燃規》表6.6.3中卻沒有體現地上調壓站距二類高層民用建筑的水平凈距。
筆者認為,調壓站防火間距的確定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應優先遵循《燃規》中的規定,當《燃規》不能滿足實際設計需要時,還應當參考和采納《建規》和《高規》中的有關規定。基于這個原則,各規范中的一些不明確之處。可以通過以下辦法解決:①《燃規》表6.6.3中調壓站(含調壓柜)與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水平凈距中“建筑物外墻面”的建筑物可視為除重要公共建筑、一類高層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二類高層民用建筑與調壓站的防火間距應與調壓站同“建筑物外墻面”的防火間距一致;②近年隨著市場對天然氣需求的快速增長,北京市供氣重點不再限于民用,而是轉向發電、采暖、空調、汽車燃料和工業生產用氣,天然氣需求的快速增長,使建于供大型供熱廠和以天然氣為燃料的大型工業園區內調壓站的需求量同步增長。關于《建規》表3.4.1中甲類廠房距各類廠房的防火間距的規定應指建于大型工業廠區內(燃氣供熱廠、工業生產用戶的廠區等)的調壓站與廠區內各類生產廠房的防火間距。
表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表3.4.1
廠房之間及其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之間的防火間距(m)表3.4.1
名稱 |
甲級廠房 |
單層、多層乙類廠房(倉庫) |
單層、多層丙、丁、戊類廠房(倉庫) |
高層廠房(倉庫) |
民用建筑 | ||||||
耐火等級 |
耐火等級 |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甲類廠房 |
12 |
12 |
12 |
14 |
16 |
13 |
25 | ||||
單層、多層乙類廠房 |
12 |
10 |
10 |
12 |
14 |
13 |
25 | ||||
單層、多層丙、丁類廠房 |
耐火等級 |
一、二級 |
12 |
10 |
10 |
12 |
14 |
13 |
10 |
12 |
14 |
三級 |
14 |
12 |
12 |
14 |
16 |
15 |
12 |
14 |
16 | ||
四級 |
16 |
14 |
14 |
16 |
18 |
17 |
14 |
16 |
18 | ||
一、二級 |
1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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