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對《強烈要求安監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的兩個回復,應版主的要求,發文在此,只是沒有按版主的要求認真重新整理,不好意思,我這個人,就是什么什么不上桌、什么什么不上架的家伙,呵呵,先自嘲一番。只是個人觀點,信手寫來的,所以未再做整理。
國家實行的安全生產兩個責任主體決定中央不會把安監部門收上去垂直管理。因為各級地方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主體要求地方政府要負起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而地方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具體實施要有政府的具體部門來實施。不能為了職權形式冒似方便而改變管理模式。如果那樣,各級地方政府再另設安監辦、安監局來管理地方安全生產?
希望安監部門垂直管理的好處在哪?無非是要擺脫地方政府的控制干涉,無非是要拿處置管理做令箭。細致分析來:
1.各級安監部門是在同級地方政府的領導下和上級安監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各級安監部門要向同級地方政府負責。這符合我國現在安全生產兩個責任主體的思路。沒有不妥。
2.要認識到地方各級安監部門自己的職責:1.主要是按照三定方案做好明確歸安監部門管理的無主管部門的行業安全生產管理。2.做好同級負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的統籌監督。3.做好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4.對下級安監部門進行業務指導。5.做好其他三定方案賦予的如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應急管理等等規定的職責。而各種工作如要能夠有效的開展,離不開地方政府的領導、支持和協調。如果改編為垂直管理,好像安監部門的管理約束少了,權限冒似大啦,手持上方寶劍、行欽差大臣之職啦,但地方政府的領導會弱化,地方政府的主體責任會相應弱化,不利于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開展。地方政府求之不得。
近些年中央不會改變這種管理格局。可能大家心里不痛快,那就拍磚吧。無所謂。
目前階段沒有垂直管理的可能和必要。主要原因是我國目前的安全生產管理格局決定的。安全生產兩個主題責任其中一條是政府是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主體。也就是各級地方政府要對當地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安全監管責任。如果垂直管理,就形成了下級安監部門主要對上級案件部門負責,而不是對當地同級政府負責。而總局向國務院負責,也就是整個安監系統是在向中央負責,而不是向各級政府負責。這就形成要么強調各級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時,地方政府還會設立安監辦等部門,形成重復設置。要么就要修改現在的安監管理格局,減輕地方政府的安監責任,加重中央政府的安監管理責任。在我國現階段是不可能的。
呼吁垂直管理的同志無怪乎覺得現在的安監部門在監管方面能力局限。掛上中央牌子,形成持尚方寶劍的欽差大臣的局面,好開展工作。其實,目前我國安監工作現狀一刻也離不開地方政府的領導和支持協調。地方政府的安監管理責任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否則,就我國目前的大多數地方和地方領導還在片面追求GDP的畸形發展中,弱化地方政府的安監責任,安全生產監管局面更不好開展工作。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讓你安監部門更會顯得在孤軍奮戰。
其實目前的安監工作不好做的原因還在于地方政府的監管主體責任沒有得到有效的考核造成的,這是各級安監部門自己的問題。理順這個問題,現在的安監部門工作也能做的比現在好。
我個人觀點,各級安監部門要做好一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做好三定方案規定的無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2.做好同級政府負相應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政府部門的監督工作。3.做好下級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主體的考核和責任追究。4.做好下級安監部門的業務指導。5.做好三定方案及政府制定的如勞動防護用品、職業衛生、重大危險源、應急管理等工作、6.經常主動的向同級政府的主管領導如實匯報當地安全生產領域內的主要問題和代表性問題、普遍性問題,引起主管領導重視和協調拍板,不要只報喜不報憂,不要怕暴露問題。暴露問題說明安監部門在做工作,不暴露問題不代表安監部門的工作很有成績。讓領導對安監工作中的問題做到心中有數,對安全生產不僅僅是安監部門一家的事,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安監部門綜合監督管理、各負安監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內共同努力做好自己的安全監管工作這樣的共識,安監部門的工作就好開展啦。
現在好多地方安監部門覺得難主要難在對同級政府其他負相關安監監管職責的部門的綜合監督方面硬不起來,落實不下去,不敢、不會、不愿開展工作。還有不知道對下級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責任主題不知道考核和追究的重要性(對下級政府這方面的嚴格考核是形成安全生產氛圍的重要保證,不知道這也是對下級安監部門的工作的有力支持。)往往在對下級政府的方面只看重下級政府的安監部門,形成部門對部門的上下級公文履行,讓下級政府感覺不到安全生產的嚴肅動真格的氛圍,不能真正引起下級政府的真正高度重視。往往地方出來大事故,地方政府會及時對主管領導做停職處理,可事過不久就會重新恢復工作,這對安全生產氛圍沒有好處,只有壞處,也是下級安監部門感覺工作得不到政府主管領導全力支持、工作不好開展的主要原因。
所以我認為呼吁垂直管理的主要癥結還是出在各級安監部門,也就是上級安監部門對下級政府的主體責任的考核和追究上,認真做好此項工作,其實就是對下級安監部門更好的開展工作最大的支持,不在于垂直管理這個體制上。檢討自己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是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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