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黃河沿岸經濟社會發展的加快,黃河灘區群眾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在河道內涉河活動呈現增加趨勢。而由于這些涉河活動大部分未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安全生產設施和條件也不符合要求,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如何建立一套對涉河活動安全生產有效監管的聯合執法機制成為一個迫切的問題。
一、黃河河道內涉河活動的特點
1、從事涉河活動的主體呈現出由本地化向多元化轉變的趨勢。在水上餐飲、采砂船、違法擺渡等社會活動中,既有本地村民又有外地人員參與。這與以往涉河活動主體主要是本地村民有了很大差異。由于主體多元化,導致涉河活動違法案件調查取證困難,尤其是當事人是外地人員時,送達法律文書就成為一大難題。
2、涉河活動安全監管工作遭受地方阻力較大,給涉河活動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一定困難。在采鐵砂船、違法擺渡等涉河活動中,由于牽涉群眾較多,在與地方政府聯合執法時總會遭遇村民阻攔。而地方政府出于考慮維護地方穩定的需要,對這些行為保持沉默。涉河活動安全監管執行工作難以深入貫徹落實。
3、涉河活動安全監管工作牽涉多部門,出現多頭執法、協調困難的局面,執法體制銜接不夠順暢。在涉河活動安全監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交通、海事、河務、工商、公安等多個部門。由于牽涉部門較多,河務部門在協調其他部門執法時,出現部門職責重疊沖突等多個方面的問題。以河道采砂為例,涉及安監、海事、工商、河務等諸多部門的審批程序,而相關法規行政審批的協調辦理卻無可行規定,造成相關部門執法時無所適從。
二、對涉河活動安全監管工作的建議
1、對于涉河活動的安全監管應當建立地域協調監管體系。在涉河活動主體多元化的趨勢下,安全生產監管主體應明確劃分跨地域協同監管的工作體制。對于跨地域的涉河活動監管上級部門應加強協調溝通,加強涉河活動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的共享溝通,及時實現安全監管信息的實時反饋。應利用計算機、傳真等手段建立安全監管平臺,對涉河活動實施聯合監管,防止涉河活動安全監管工作出現漏洞。
2、建立地方政府與直屬部門涉河活動安全監管合作機制。涉河活動監管依據《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規定,建立地方政府與直屬部門安全監管合作機制,明確地方政府與直屬部門的涉河活動安全監管工作分工。明確職責劃分和責任追究機制,才能解決部門之間推諉扯皮、監管不力的問題。2011年3月,水利部與交通部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機制的運行為黃河河道涉河活動安全監管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鑒。
3、涉河活動安全監管工作應加大安全監管隊伍的建設。與長江、太湖等流域相比,黃河涉河活動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嚴重不足,關鍵缺乏水上專用交通工具和專用執法設備。對于黃河涉河活動安全監管應加強監管隊伍建設,配備專用交通工具和設備?蓞⒄掌渌饔蚬芾頇C構涉河活動安全監管隊伍建設經驗,加快黃河流域涉河活動安全監管工作水平提高。
總之,黃河河道內涉河活動監管一定要轉變思想觀念和工作作風,以實行最嚴格和河道管理制度和水資源管理制度為契機,切實提高涉河活動安全監管能力,為打造平安有序的黃河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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