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施行的《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旨在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監督和保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規定,下列四種處罰情形應該進行聽證:一是擬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5000元以上罰款的;二是擬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萬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的;三是擬處以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的;四是擬責令停產、停業、關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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