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紅網
1月8日,西安的衛恭運被火車撞死,其家屬到鐵路部門處理后事時,被告知按照有關規定,最多只能給300元的救助款。無獨有偶,2003年12月29日,沈陽劉先生的母親龐老太在橫穿鐵路時被火車撞死。12月30日,劉先生到沈陽鐵路公安分局大成派出所索賠時,民警拿出一份1979年頒布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依據該《規定》,鐵路部門最多只給劉先生賠償300元。這個數額不適合現在的情況,劉先生表示不能接受。(1月11日《華商報》)
一份1979年的《暫行規定》只字未改竟能沿用至今,并被鐵路部門理直氣壯地作為執行依據,火車撞死人最多只賠300元(幾乎就是“撞了白撞”),說明了什么?
首先,說明有權制定和修改這份規定的部門(以下簡稱有權部門),近年來幾乎沒有考慮過“火車撞死人”這種事該怎么處理。這可能有兩個原因:一是“火車撞死人”的事很少發生;二是即便發生了,鐵路部門也很容易把它“擺平”,沒有給有權部門“出過難題”。第一種情形,我無法做出統計,暫且不論。今兒咱光說第二種情形。在衛恭運和龐老太之前,肯定也有人被火車撞死過,當時是如何處理的呢?照衛恭運和龐老太的事推理,估計鐵路部門也是拿出一份1979年頒布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理直氣壯地說:依據該《規定》,我們最多只能賠300元。我可是依“法”辦事,白紙黑字的《規定》這兒擱著呢。不服?那你愛上哪兒告就去告!結果,死者家屬白折騰一氣,也就自認倒霉了。
甚至,有的死者家屬根本就不會去找鐵路部門“算賬”,因為在他們的觀念里頭,“火車撞死人是不償命的”——那現在我就告訴你們,這個觀念是錯誤的。
當然,如果死者家屬有來頭,能“唬”住鐵路部門,賠的可能比300元多得多,不過,這對那些沒來頭的不公平。
其次,說明鐵路部門沒有與時俱進,沒有踐行“以人為本”原則,沒有用“尊重生命”這一文明思想主導賠償工作。試問:明知道這份規定已經過時了,不適合現在的情況,為什么還要拿出來用?僅僅以其形式上還沒有廢止這個理由就可以搪塞過去?
最后一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有權部門必須盡快修改這份規定,或重新制定一部有關“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的法規,以維護被火車撞死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在此之前,有權部門應當指導事故處理部門援引憲法,或運用法理,或協調雙方談判解決,總之,要站在保護受害者的角度,妥善處理“火車撞死人”的問題。
(張智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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