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草案(修改稿)還規定,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環線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若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無責的則減輕90%的賠償責任,由機動車一方按10%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成立基金搶救車禍傷者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建立有助于保障行人生命安全。
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九條規定:“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險責任限額的,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駕駛人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未買強制保險照實賠償
在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4萬元),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賠付;機動車未投保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在應當投保的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有過錯賠償率不同
而在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4萬元)外,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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