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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機動車無責撞人最多賠10%

2007-10-25   來源:新京報    |   瀏覽:    評論: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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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立法之初就頗受爭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在實施3年多后進入修改程序。24日,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機動車如無過錯,超過機動車交強險賠付限額的部分,機動車的賠償不超過10%。

    現行條款規定不具體

    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目前道交法76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白景富表示,該規定確立了機動車一方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體現了側重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立法政策。但是,在雙方都有過錯或受害人一方過錯的情況下,按照什么標準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76條規定得不夠具體,一些地方性立法對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比例做了規定,又造成各地標準不統一。

    草案明確機動車賠償比例

    此次草案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不同比例承擔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賠償責任;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賠償責任;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白景富說,這樣修改既公平確定責任又體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保護,較好體現了公平原則,增強了可操作性。

    全國人大內司委對草案的審議意見是,具體賠償比例問題,建議修正案只確立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至于如何根據不同責任確定具體賠償比例,由地方法規根據實際規定。

    據了解,此次常委會還將繼續審議城鄉規劃法草案、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律師法修訂草案、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行政強制法草案、禁毒法草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批準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議定書的議案。

    賠償比例為何確定10%?

    對于76條的修改,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副司長丁鋒近日介紹了確定“不超過10%標準”的依據。他還分析了為什么在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要多擔責的法律依據。

    據丁鋒介紹,“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標準,原系國務院1991年頒布、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確定的。該辦法曾規定“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這一標準經過多年實踐,已被社會普遍接受和認可。據專家介紹,“除此(10%標準)之外沒有一個其他標準更有說服力,所以這次修改就采用了10%的比例”。

    丁鋒還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高速運輸工具對周圍有高度危險的作業,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可以證明被損害由受害人的過錯引起的,可以減輕其民事責任。“當時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時考慮,機動車對于非機動車、行人,相對是高速運輸工具,所以他們之間發生事故,機動車要承擔多一些賠償責任。”

    丁鋒表示,這次修改既側重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是體現“生命權高于路權”的原則,又較好地體現公平、進一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統一全國機動車的責任標準。

    76條沿革

    ●1999年,沈陽頒布《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人車相撞,行人違章,司機不負責任,行人擔全責”。被民間稱為“撞了白撞”規定。

    ●2000年,國內20余城市相繼推出“撞了白撞”條例。

    ●2003年6月,全國人大分組審議《道交法(草案)》,“撞了不白撞”是否寫入法律,成為焦點議題。

    ●2004年5月1日,《道交法》開始實施,第76條否定“撞了白撞”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行人有過錯、司機無責,降低賠償額度。

    ●2004年9月,經立法聽證會討論,北京出臺《北京市〈道交法〉實施辦法》,規定人車相撞,行人違法、司機無過錯,按照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

  草案摘要

  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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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摘要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摘自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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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2004年5月9日晚8時55分,曹志秀橫穿菜戶營橋二環主路時,被一輛奧拓車當場撞死。宣武交通支隊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曹家屬提出賠償27萬元的訴訟請求。9月29日,宣武法院一審判定,司機方賠償15.69萬余元。雙方均提出上訴。次年12月,市一中院終審判定,司機未踩死剎車、有不當之處,承擔50%賠償責任,賠付金額較一審減少6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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