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將被警告,并被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昨天,國家安監總局公布《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該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本辦法所稱的較大涉險事故包括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事故等6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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