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防護距離不足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盡快實施搬遷,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確保人民群眾的生產財產安全。近日,省安委辦致函各有關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對推動防護距離不足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盡快實施搬遷提出要求。
2006年,防護距離不足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都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搬遷計劃和搬遷前確保安全生產的具體措施;各有關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同意該企業搬遷計劃和搬遷前落實安全措施繼續生產的意見,并承諾督促該企業嚴格落實搬遷期間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按計劃如期完成搬遷工作,在企業搬出之前,企業周邊防護距離內不再新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所列的公共設施或區域。在此前提下,省安監局按照《關于防護距離不足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安監管危化〔2006〕12號)要求,為該類企業頒發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要求企業認真實施搬遷計劃,確保安全生產。
據調查,到目前只有少數企業實施了搬遷,多數企業未按搬遷計劃進行。按照國家《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搬遷計劃,2009年6月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企業將不能取得延期許可,必須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19號)精神,督促各有關設區市、縣(市)切實推動防護距離不足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按計劃實施搬遷,省安委辦召開專題會議反復斟酌研究后,致函各有關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提出如下要求:1.要高度重視搬遷工作,督促企業按搬遷計劃實施,爭取提前完成搬遷任務;2.認真落實省發改委等8部門制定的《支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政策》(冀發改工化〔2008〕677號),創造條件支持企業的搬遷工作,加快搬遷計劃的實施;3.嚴禁擬搬遷企業在原廠區進行擴產改造和新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4.履行承諾,確保在企業搬出之前,企業周邊防護距離內不再新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所列的公共設施或區域;5.督促有關部門和企業切實加強安全監管,認真排查和整改安全隱患,嚴格落實搬遷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企業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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