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青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青州市政府決定對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整治,并下發了如下通告:
一、嚴禁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列入管制的原材料 (指: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氯酸鉀、高氯酸鉀、鋁鎂合金粉、鋁粉、硫磺等)。
二、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和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持有 《工商營業執照》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在許可地點銷售,依法經營,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三、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將房屋租借給他人非法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
四、對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及列入管制的原材料的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依法從嚴從重處罰,一律予以拘留、一律按照上限予以經濟處罰,一律公開曝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凡涉及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所有人員,要立即停止違法活動,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協助調查,上交非法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公安機關將視其情節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
六、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向公安、安監等部門舉報涉及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郵寄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活動和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并嚴格保密;對包庇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從重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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