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價"是偽命題
2009-06-01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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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近日下發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按照新標準,事故中負全責的肇事者最多要賠償城市居民身份的受害者76萬元,而農村居民最高卻只能獲得25萬元的賠償。由此,關于“同命不同價”的問題,再次引發媒體的關注。
近幾年來,圍繞著交通事故城鄉賠償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媒體已經有過多次討論,在城鄉二元結構的制度性歧視下,“同命不同價”,尤其是按照城鄉戶口來區分賠償的標準,極大刺激了公眾敏感的神經。但在筆者看來,所謂“同命不同價”,其實是一個偽命題。首先,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賠償,本身并不是對“生命”本身的價格補償。而是對死者喪失生命(或者身體傷害)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這是問題的關鍵。因為生命對于每一個人而言,都是無價的,生命本身無法用金錢來計算,這是一個基本常識。如果我們說一條命值多少錢,潛在的含義就是說,只要我們花這么多錢,就可以買到一條命。這個命題相信稍有理性的人都會反對。因此,如果我們認為交通事故賠償金補償的是生命的價格,這個賠償根本就無法進行。許多主張“同命同價”的人士,自認為是對生命的平等尊重,但其實,如果我們對生命本身核定價格,才是對生命最大的侮辱和輕蔑。
毫無疑問,每個人,無論高低貴賤,他的生命權都是平等的,無價的。盡管如此,每一個生命創造的價值,尤其是經濟價值卻存在巨大的差別,不管我們是否愿意承認,這種差別都存在。目前我們的交通法規在事故賠償這一塊,運用的是“填平原則”,也就是說,受害者在事故中遭受的經濟損失,應該通過賠償金盡量得以“填平”。這一原則,也是全世界通行的原則。目前,城鄉社會的二元結構,導致城鄉居民的平均收入存在巨大的差別,這是一個事實,由此,我們的立法機關順手就采取這個習慣性的區分標準,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全社會廣泛呼吁取消城鄉制度差別的背景下,這一條款的區分方式受到眾多的質疑實在也不令人意外。
從更加公平的角度講,在侵害賠償方面,應該盡量精確計算每一個受害者遭受的準確損失,而不是采用平均收入的賠償標準。日本有一個案例,一位少年鋼琴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去了一個手指頭,他的父母在訴訟中提出了天價賠償。他們的理由是,他們的孩子的手指非同一般,因為他將來有可能成為莫扎特。由此,他在賠償中不但要求賠償孩子手指的自然屬性喪失帶來的損失,還要求賠償手指社會屬性喪失帶來的潛在損失,最后,法院支持了這位家長的主張。因此,在交通事故中的侵害賠償,也應該盡量精確計算每位受害者的損失,而不是籠統地采用城鄉平均收入的標準進行賠償。
但問題的復雜性還不僅僅于此,人類發明了機動車,機動車在為我們的社會提供便捷快速的交通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了潛在的交通風險。這個成本完全由個體承擔也不完全公平。如果在交通事故中遵循“完全填平原則”,顯然會給機動車駕駛員帶來較大的不確定風險。例如,一個年輕人在事故中不小心撞倒了一個剛在春晚上大紅大紫的藝人,如果完全讓他賠償對方家庭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可能這位年輕人十輩子都還不起,因此,在交通事故這樣的沒有明顯故意的侵害賠償中設定賠償上限和下限是必須的。上限的理由我們剛剛講過,而下限的理由則在于,不管在交通事故中撞倒的是一個乞丐還是流浪漢,我們都應該給這個逝去的生命最基本的尊重,從另一個角度講,越是收入低的人群,適當的經濟補償,也越有助于幫助他們擺脫事故的影響。
依循以上分析,我們目前的交通事故賠償原則并沒有太大的問題,因為仔細調查每一個受害者的準確收入,從平均收入逐漸過渡到個體填平原則是一個趨勢,但改革需要一個過程。對于目前的中國來說,還不是特別現實。但不管怎么說,用城鄉戶口的區分賠償標準的方式在當下顯得越來越不合時宜,這需要立法者開動腦筋想出更好的方式。但媒體和輿論也應該理性看待這個問題,不要討論什么問題都輕易上升到意識形態的高度,因為這會妨礙我們的理性思考和對問題的真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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