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不得超60日
2013-12-03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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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出臺《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的規定》,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補充規定。
新規定要求,因事故造成的失蹤人員,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員進行統計,并重新確定事故等級。
對于中央企業發生的事故,新規定指出,事故發生地的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提級調查。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開展事故調查確有困難的,可以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提級調查。
新規定要求,事故調查組組長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人員擔任。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在事故調查組組長統一領導下開展調查工作。
新規定細化了事故調查報告的提交時限。特別重大事故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即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新規定強調,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的原因、性質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進一步協調;經協調仍不能統一意見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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