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7日14時30分許,山西煤炭運銷集團陽泉二景和諧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諧煤業)井下15101綜采工作面回風順槽發生一起運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49.2萬元。
事故發生后,礦方未按規定上報,瞞報事故。
山西煤炭運銷集團陽泉有限公司基本情況
山西煤炭運銷集團陽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泉公司),是晉能控股集團二級管理單位。
陽泉公司主要以煤炭生產為主業,同時兼營貿易物流、多種經營等板塊。陽泉公司現有9座生產礦井,核定產能1050萬噸/年,分別為:程莊煤礦、上社煤礦、二景煤礦、晉玉煤礦、和諧煤業、保安煤礦、舊街煤礦、常順煤礦、皇后煤礦;3座停工緩建煤礦:聚銀煤礦、漾泉煤礦、新勝煤礦。
和諧煤業基本情況
和諧煤業位于陽泉市盂縣南婁鎮南上社村西,是由山西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以《關于陽泉市營、盂縣、郊區、平定縣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復》(晉煤重組辦〔2009〕52號)批準的兼并重組整合礦井,整合前身為原山西盂縣牛村安定煤業有限公司和山西盂縣牛村和諧煤業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5億元,隸屬于陽泉公司,國有重點企業。
該礦核定生產能力90萬噸/年,批準開采6-15#煤層,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中等,煤層均為不易自燃煤層,煤塵具有爆炸性。礦井井田面積3.2119km?,現開采15#煤,煤層平均厚度5.95m。
事故經過
2021年3月27日綜采隊早班班前會,當班出勤29人,隊長劉海兵、當班跟班副隊長高拉鎖安排當班工作任務,其中班長劉建華具體安排付志為、張文件、孫金拴、李志堅4人負責從工作面回風口的車場往工作面運送溜槽等設備,張文件負責開絞車,付志為負責跟梭車,孫金拴、李志堅負責打信號。
7時45分左右當班人員開始入井,9時02分付志為、張文件、孫金拴、李志堅4人到達15101綜采工作面回風口的車場后開始往工作面運送設備。在工作面卸完第二車溜槽后,空梭車返回,付志為、孫金拴、李志堅3人違章乘坐梭車,付志為坐在右前方(腿腳部朝向巷道擺放瓦斯管的北幫),孫金栓坐在右后方,李志堅坐在左后方。14時30分許,當梭車向外運行至15101綜采工作面回風順槽距回風口400m處時(此處巷道變窄,北幫擺放瓦斯管),付志為腿腳部掛到瓦斯管,導致瓦斯管偏斜,和運行的梭車發生碰撞,造成梭車落道,付志為突然被拖拽下車,遭到落道的梭車擠壓,事故發生。
事故報告情況
事故發生后,李志堅電話向地面綜采隊值班人員王龍匯報,王龍隨后向礦調度室值班調度員賈永紅進行匯報,賈永紅向原機電副經理白建軍和原生產副經理趙富強匯報了事故情況,白建軍向原礦黨支部書記、董事長兼礦長趙滿生匯報。
趙滿生在接到付志為死亡的匯報后,召集常務副經理陳偉、原紀檢委員宋斌、銷售副經理宋滿清、原工會主席哈建平、安全副經理高慧明、原機電副經理白建軍、總工程師史曉東、原生產副經理趙富強8名領導班子成員共同商量事故處理有關事宜,趙滿生分析了事故上報后的利弊,提議不上報該事故,其他人員均無異議,最后決定事故不上報,最終該起事故隱瞞未報。
事故責任及處理建議
(一)不予追究責任人員
1.付志為,男,1982年4月出生,群眾,負責當班15101綜采工作面回風順槽設備運輸及跟車工作。安全意識淡薄、自保意識差,違章乘坐運行中的梭車,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人員(18人)
2.孫金栓,男,1974年2月出生,群眾,負責當班15101綜采工作面回風順槽設備運輸及信號發送工作。違章乘坐運行中的梭車;未嚴格執行礦自保、互保、聯保工作機制,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給予警告,處罰款人民幣捌仟元整(?8,000.00)。
3.李志堅,男,1964年12月出生,群眾,負責當班15101綜采工作面回風順槽設備運輸及信號發送工作。違章乘坐運行中的梭車;未嚴格執行礦自保、互保、聯保工作機制,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17第(一)項之規定,給予警告,處罰款人民幣捌仟元整(?8,000.00)。
4.劉建華,男,1988年10月出生,群眾,綜采隊當班班長,負責組織本班的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班組長現場管理職責,未認真開展開工前安全檢查工作,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5.季文明,男,1983年6月出生,群眾,當班安全員,負責15101綜采工作面安全巡檢工作。未認真履行現場安全檢查職責,未發現并制止違章作業行為,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
建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撤銷其安全檢查工特種作業操作證(證號:140322198306210310)。由和諧煤業將其調離安全員崗位。
6.高拉鎖,男,1970年10月出生,群眾,綜采隊當班跟班副隊長,當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跟班隊干現場管理職責,未掌控當班作業安全風險點未發現并制止違章作業行為,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撤職。
7.劉海兵,男,1981年6月出生,中共黨員,掘進隊隊長,原綜采隊隊長,全面負責綜采隊工作,綜采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培訓教育職責,未能辨識巷道堆放雜物帶來的安全風險,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
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由和諧煤業免去其掘進隊隊長職務。
8.許清禮,男,1973年4月出生,中共黨員,通風副總工程師,原安監部部長,負責礦井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未按規定履行反“三違”工作職責,未能及時排查作業地點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
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9.王玲虎,男,1986年12月出生,群眾,通風助理兼通風部部長。負責通風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辨識出巷道擺放瓦斯管可能給運輸環節帶來風險并采取管控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
建議:《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記過。
10.李金珠,男,1970年9月出生,中共黨員,機電副總工程師,當班帶班礦領導,當班煤礦安全監察專員,負責協助機電副經理抓好機電、運輸工作;承擔下井帶班期間煤礦生產安全首要責任。未按規定履行礦領導帶班下井職責,未對綜采隊安裝和運輸設備重點工作進行巡視檢查,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1.白建軍,男,1973年4月出生,中共黨員,生產副經理原機電副經理,負責全礦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分管機電部、機運部、運搬隊。疏于管理,未認真組織運輸環節隱患排查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
事故發生后,參與事故瞞報,對事故瞞報負有責任。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2.趙富強,男,1979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機電副經理原生產副經理,負責生產、調度指揮協調;負責組織采煤工作面安裝,分管生產調度指揮中心、綜采隊、掘進隊、維護隊。疏于管理,對綜采隊存在的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安全培訓教育流于形式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參與事故瞞報,對事故瞞報負有責任。
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3.高慧明,男,1969年11月出生,中共黨員,安全副經理,負責全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分管安監部、培訓中心。疏于管理,對下屬安監部存在的未按規定履行安全檢查和抓“三違”工作職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參與事故瞞報,對事故瞞報負有責任。
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4.哈建平,男,1973年7月出生,中共黨員,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中有限公司專職副書記,原和諧煤業工會主席,負責工會全面工作。事故發生后,參與事故瞞報,對事故瞞報負有責任。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5.宋斌,男,1979年6月出生,中共黨員,山西煤炭運銷集團上社二景煤業有限公司紀委書記,原和諧煤業紀檢委員,負責紀檢和監察工作。事故發生后,參與事故瞞報,對事故瞞報負有責任。
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6.宋滿清,男,1972年6月出生,中共黨員,銷售副經理,負責銷售、基建工作。事故發生后,參與事故瞞報,對事故瞞報負有責任。
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7.史曉東,男,1978年11月出生,中共黨員,總工程師,負責全礦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事故發生后,參與事故瞞報,對事故瞞報負有責任。
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8陳偉,男,1969年10月出生,群眾,常務副經理,負責協助董事長、礦長抓好安全生產和經營管理工作。事故發生后,參與事故瞞報,對事故瞞報負有責任。
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記過。
19.趙滿生,男,1966年2月出生,中共黨員,晉能控股煤業集團陽泉煤炭事業部第二黨支部宣傳委員、調研員,原和諧煤業黨支部書記、董事長兼礦長,負責全礦安全生產工作,是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向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未認真履行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崗位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未履行事故報告法定職責,對事故瞞報負直接責任。
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記大過;對于本次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對于瞞報行為,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罰款,合并共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共計罰款人民幣貳拾陸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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