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名死者比工作人員先發現火災,但他們沒有積極履行救火義務,因此死者對其死亡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8月12日上午,“4·9”火災事故中遇難的牟維剛等11戶死者家屬訴汕尾市民政局行政賠償案,二審在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庭審一開始,汕尾市民政局代理律師就把矛頭直指死者,認為死者對起火存在過錯,并有妨礙救火的行為。
2001年4月9日,廣東深汕高速公路惠東縣段的一場大火,致使汕尾市海豐縣收容遣送中轉站(后改為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轉站,現為汕尾市社會救助站)收容遣送車上的25名被收容人員被活活燒死。2003年6月11日,牟維剛等11戶死者家屬對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轉站(后經法院確定變更為汕尾市民政局)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索賠數額為每人18.7萬余元。(本報2003年8月27日曾報道)2004年4月18日,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勝訴。
一審判決后,汕尾市民政局提出上訴,二審在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在昨天的庭審現場,汕尾市民政局代理律師認為,這是由死者縱火引起的事故,他們不配合工作人員積極救火,是導致“4·9”事故嚴重危害后果的原因之一,死者本身就有明顯的過錯,所以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審法院沒有對此進行判決,顯然不公。
死者家屬的代理律師汪秋萍提出,上述觀點既沒有證據,也缺少起碼的人性基礎和人道主義,因為死者被關在車廂內根本無法救火,也無法逃生。“其實問題很簡單,只要把門打開,讓被關押的人逃生就可以避免事故發生!”
汪秋萍告訴記者,收容站站長、指導員及直接負責遣送的工作人員均因‘4·9’事故被海豐縣法院判刑,這份刑事判決書是請求國家賠償的重要依據。它等于確認了收容站的職工在遣送過程中因為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被害人死亡,存在違法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收容站有承擔行政賠償的義務。
另外,汕尾市民政局代理律師還以死者親屬大多沒有出庭為由,對其起訴以及委托汪秋萍律師代理的真實性提出懷疑,其要求法院審查原審原告起訴的真實性。
二審法院要求死者親屬本人在2004年9月13日前親臨法院核實身份或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汪秋萍認為,原審原告提交了委托書即可,法院要求原告親臨法院核實身份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事實已查清,證據經過質證,在二審判決之前,雙方可以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而11戶死者家屬則表示,只要汕尾市民政局能夠按照一審法院的判決書款項進行賠償,事情就可以解決,否則會繼續上訴。
“但是,從目前汕尾市民政局的態度看來,死者家屬還有一段很艱難的路要走。二審法院能否及時、公正作出判決;若死者家屬勝訴,賠償義務機關又能否執行。”已經接手此案1年半的汪秋萍仍然憂心忡忡。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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