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3個多月來,人們議論最多的就是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盡管有交通事故搶救費用墊付、機動車無過錯賠償責任等人性化的條款,但具體實施中并不順利——交通事故賠償面臨3大問題
一、第三者責任險怎么賠?
“這是交警的一份調解書,上面寫著甲乙兩方如何如何發生了交通事故,甲方無責,乙方全責。但最后卻是‘雙方自愿協商,甲方愿意承擔賠償責任’,你說我們怎么可能替甲方來賠錢?”一位汽車保險業人士近日對記者抱怨。他所言不虛,甲方是機動車,乙方是行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甲方完全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對這樣的賠償慎之又慎。事實上目前的第三者責任險純屬于商業保險條款,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的義務和權利是完全平等的。因此投保人在沒有過錯的前提下,保險公司不承擔對第三者的賠償。所以,至今為止保險公司還不敢開這樣的口子。
專家呼吁:《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既然如此,有關方面就應盡快將目前商業性的第三者責任險轉為強制性保險,該提高費率的提高費率,該改變合同的改變合同,這樣保險公司也就沒有理由拒付了。
二、社會救助款在哪里?
今年5月以來,太平洋財產保險已經接到了6封來自交巡警部門的公函。公函中告知公司,由其承保的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如今第三者住院治療需要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用。
按照以往的事故處理辦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總在最后環節實現理賠。而現在,為了體現人道主義關懷,法律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有責任墊付搶救費用。但由于沒有有關部門明確“說法”,眾多保險公司對墊付搶救費仍然持不合作態度。
與此同時,作為最后一道救濟防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到現在還沒有成立,這使得許多交通事故受害者無法得到應有的搶救治療。
專家呼吁:盡快規定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的操作方法,盡快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三、無過錯賠償有限度嗎?
今年7月13日,葉先生開車在虹口地區與一輛自行車相撞。騎車人承認自己負全責,葉先生也同意賠付600元錢。但旁邊圍觀者“撬邊”,認為葉先生沒責任根本不要賠錢。結果雙方進了交巡警事故科,處理結果是:騎車人腳后跟骨裂,葉先生賠償8000元。這是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機動車無過錯賠償原則。
葉先生賠償8000元還算是少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旦發生交通死亡事故,假設死者是60歲以下的上海城鎮居民,那么機動車駕駛人要賠償的死亡賠償金就要近30萬元!
專家呼吁:無過錯賠償責任也應考慮到機動車一方的利益!兜缆方煌ò踩ā菲鋵嵰延幸幎,“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有關部門應及早制定操作細則,界定如何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并限定賠償上限,以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
人們希望,關于交通事故賠償的種種問題能盡快得到解決,以使《道路交通安全法》能真正實現其立法的初衷。(記者俞明驍特約通訊員趙起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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