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晨報訊 (記者鄧萍 實習生林祺) 因借車引發的國內車禍最高索賠案昨日作出終審判決,傷者姜明獲得賠償109萬,出借車輛的武隆縣公安局被判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回放
2000年5月5日上午,涪陵金帝集團職工姜明下班回家,突然,身后一輛車沖上來,車頭戳進他的后背,將他撞飛出幾米之外。開車的同是金帝集團職工羅應國,他駕駛著從武隆縣公安局借來的野馬警車。
姜明隨即被送至涪陵區中心醫院,初步診斷為腰3、4椎體爆裂骨折、椎管狹窄、雙下肢完全癱瘓。后經武隆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羅應國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姜明無責任。
起訴
36歲的姜明從此完全癱瘓,一輩子將和輪椅、肛袋相伴。姜明遂起訴至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要求羅應國、金帝集團、武隆縣公安局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共計320萬。
一審法院在審理中查明,羅應國撞傷姜明時,系外出執行公務,應由金帝集團對外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是武隆縣公安局,雖與金帝集團達成共同使用該車的協議,但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判決,由金帝集團賠償姜明醫療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終身依賴藥物用品費等共計81萬余元,武隆縣公安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姜明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部分賠償費用過低,特別提出大便改道,人工導尿及終身的藥物依賴費用,這筆費用高達220萬。
終審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準確確定金帝集團為賠償責任主體的同時,從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出發,判決肇事車輛車籍所有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高院予以維持。但對姜明所需的醫療衛生用品及依賴藥物的費用主張過低。遂判令金帝集團賠償姜明109萬元,武隆縣公安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昨日,姜明的律師周立太說,法院在這場天價索賠案中,充分給予了殘疾人司法援助。三中院和高院都免去了姜明應承擔的訴訟費用,市高院為了方便殘疾人,還專門到涪陵異地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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