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湖北省竹山縣人民法院對一件因發電廠發電放水導致下游駕車涉水過河者車毀人亡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作出判決,發電廠擔責賠償死者親屬各項損失4.6萬元。
2006年6月3日上午,竹山縣樓臺鄉村民范世福乘坐其15歲的兒子范勝超駕駛的農用三輪車,從竹山縣城到該縣官渡鎮中場村收購油菜籽。上午9時在通過堵河官渡鎮新街村河段時,由于上游的松樹嶺電廠沒有發電,河水位不高,二人順利駕車涉水通過。11時許,當二人從原路返回行至河中央時,恰遇上游電廠發電導致河水逐漸上漲。由于二人自救措施不力,上漲的河水至發動機熄火,并有淹沒整個車輛之勢,二人驚慌之下爬到車箱向河兩岸呼救。
附近村民王昌貴發現后及時喊來另一村民共同向二人拋繩子施救,二人均未接到。隨后三輪車被上漲的河水沖翻,二人同時墜入水中。王昌貴等跳入水中將范勝超救起,范世福被水卷走。當地派出所接群眾報警后電話通知松樹嶺電廠停止了發電,并趕到現場,組織人員搜救,于當日下午將三輪車撈起。6月6日晚7時將范世福的尸體打撈上岸。
法院另查明:2002年,在修建松樹嶺電廠時,施工單位為了取沙料從電廠下游的主干道修筑了一條通往事發河灘的臨時車道。電廠建成后,該道路未封閉。2006年下半年,當地一煤礦業主張某為了運煤方便將河對岸的車道貫通,直接從河床通行。為了確保運煤車輛的通行安全,張某征得松樹嶺電廠同意,由松樹嶺電廠在發電放水前電話通知張某聘請的當地村民王昌貴,然后由王昌貴用喊話的方式向運煤車輛發出暫停通行的警報。在事發當天,王昌貴接到松樹嶺電廠的通知后,用電喇叭喊了二十多分鐘。
竹山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賠償義務人應賠償權利人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本案中,雖然松樹嶺電廠按電網調度指令發電放水的行為本身不存在過錯,但發電放水增加了電廠下游河水的流量和流速,使原本有序、有規律的河流變得無序且沒有規律可循,給下游特別是距電廠較近的河段造成了不易預見的危險。而松樹嶺電廠在事發地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足以起到禁止路人從河道通行的警示告知作用和預防危險發生的效果。加之松樹嶺電廠在同意煤礦業主張某的要求時,忽視了其他車輛也可能會從河道通行而帶來的危險后果。因此,松樹嶺電廠沒有完全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應對范世福的死亡后果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但本案中,死者范世福讓未成年的兒子范勝超駕駛車輛,發現險情后,二人又未采取正確的方式逃生,是導致范世福死亡的主要原因,二人存在主要過錯,依法應減輕松樹嶺電廠的責任。遂判決松樹嶺電廠賠償范世福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6元(約占全部應賠損失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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