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停產整頓、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處罰前,企業可要求組織聽證。
昨日,記者從沈陽市安監局獲悉,新修訂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如果在安全生產執法過程中,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當事人要求聽證,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辦法》認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辦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
對于在協議中免除其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將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的,將沒收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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