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規定事故死亡30人以上區市主要負責人撤職
2008-04-04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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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連續發生了幾起較大的安全事故后,日前,深圳市委、市政府就強化公共安全管理責任制制定出相關規定,并且在深圳政府在線網站上公開征集各方意見。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化公共安全管理責任制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一年出現一起死亡30人以上安全事故或兩起食品安全事故,街道、區、市主要負責人將予以撤職,承擔責任。
規定中的公共安全管理主要指安全生產管理、食品藥品安全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在負責人上,則包括各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和街道黨政機構主要負責人,以及市、區兩級黨委、政府和街道黨政機構分管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各級黨政機構、相關部門新聞發布和信息報送工作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
根據規定,在任期內一年中發生一起以上死亡30人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者兩起特別重大食品或藥品安全事故的,或者發生八類刑事案件造成一案10人以上死亡,或年度社會治安評估排名最后且八類刑事案件發案率年度上升30%以上的,以及因處置不及時、措施未到位導致任期一年內發生一起以上1000人以上或不足1000人但性質特別惡劣、影響范圍極大的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發生越級進京非正常上訪、越級赴省進京集體上訪、重信重訪等且造成特別嚴重的不良社會影響的,負有責任的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將予以降級或撤職處分;對負有責任的街道黨工委主要負責人追究黨紀責任并責令辭職;給予負有責任的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區級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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