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之以往發生的公共災難,人們對“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關注,已經從單純的悲痛與感動轉移到更多的憂慮和思考。鐵路交通事關廣大人民的生命安全;高鐵建設營運過程中不時暴露各種技術爭論和壟斷腐敗問題;動車追尾事故發生后鐵道部門的處理方式草率武斷、態度傲慢、反應遲緩等等,
這一系列問題的積壓和導致的慘重生命代價,引起各方強烈的不滿和質疑。人們不僅要求揭露真相、追究責任、獲得公正,而且開始深入反思如何從制度層面真正避免類似人為事故的發生。在此背景下,一些有識之士再次提出啟動憲法第71條有關由全國人大組織特別調查委員會的建議,要求由這一權威機構對事故本身和背后的制度問題進行調查聽證。按照賀衛方教授的說法,不能再讓憲法規定的特別調查委員會制度成為 “睡美人條款”。這一建議當然是嚴肅、理性和富有建設性的,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能從根本上維護公民的權利和尊嚴。
此次動車追尾事故發生后,可以看到如下幾種常見的事故調查方式:
1.公民調查:借助網絡尤其是微博等公共平臺展開各種民間的調查。但由于調查力量的不平等和體制性的阻礙,公民調查仍然不能避免謠言和猜測,難以具備權威性;
2.鐵道部門的調查:由于鐵道部門是事件的當事人,自我調查違背了起碼的回避原則,容易引起公眾強烈的不信任。
3.國務院調查組的調查:這是一種傳統的自上而下型的調查模式,但其處理方式往往只能在短期內有效,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制度上的問題。
4.獨立司法部門的調查:司法部門的介入往往局限于整個事件定性后對具體責任人員的法律追究,再加上司法資源本身的有限性和司法處理方式的個案性,所以,對于這種具有重大影響的綜合性公共事件,司法部門的調查顯然是遠遠不夠的。
上述4種調查程序業已成為當今處理公共事件的常規做法,從這次動車追尾事件看,這些調查方式皆顯現出各自的不足,無法從憲法高度維護公民權利和捍衛國家尊嚴,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在這個意義上,啟動憲法層面的特別調查委員會刻不容緩,意義重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71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迸c第73條規定的全國人大及常委會開會期間代表們對國務院各部門的具體質詢相比,這一條的規定更具特殊性,其一旦啟動,落實憲法權威的制度意義更為明顯。從這一條款的啟動要求看,“723”事故也完全符合這種“必要性”的前提,理由如下:
1.動車追尾事故引發了全國人民的廣泛關注,甚至已經產生了不好的國際影響;2.目前的調查程序處于被動,缺乏透明公正,已經不能令公眾滿意,不能取信于民,公眾渴望更為獨立、公正、權威的調查程序和處理結果;3.這次事故牽涉到公民出行安全這一切身問題,人們深感不能把調查停留在就事論事的層面,而要深入揭示其中的制度隱患;4.最高權力機關組成的調查,具有廣泛的人民性、權威性和獨立性,能夠平息民怨,其對于解決各種制度問題具有特殊的優勢,能夠給出更加長遠合理的立法決策。
還需指出,在啟動特別調查程序時,不能以技術和實踐的難題為借口拖延憲法的落實。民主憲政的水平、公民素質的成熟理性, 都只能在實踐中才能得到全面提升。調查委員會的啟動條件盡管比較嚴格,“須由主席團、三個代表團或全體代表之十分之一才可提議!钡@是憲法審慎的必須。在充分考慮公共事件的特殊性和必要性的情況下,積極啟動這一程序體現了執政者的政治智慧和實踐勇氣。此外,憲法第71條第2款規定“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調查委員會由全國人大代表擔任,可以聘請專家參與;調查的程序和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包括調查取證、質詢、聽證會、專家論證等;調查時間也可以根據處理事態的緩急難易程度該短則短,該長則長,所有這些都說明,調查委員會完全具備獨立性和專業性的保障。
可見,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啟動的特別調查程序,不僅是事實性調查,而且是制度性調查。不僅要給公眾真相交代,還要給出制度交代。其結果是標本兼治,有效激活憲法條款,實現良性的制度推進,形成長期監督,使政府和人民雙方受益,也有利于關系國計民生的鐵路事業的健康發展。
安全文化網 www.zlta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