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廣州市安監局向媒體通報了“6•17”重大油船爆炸事故結案情況。事故調查查明,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廣州市港安船舶清污有限公司的通風作業人員違章作業,使用自制非防爆簡易電氣裝置,產生電火花,引起南大油22號船油艙大量積聚的可燃氣體爆炸。
油船爆燃多人傷亡
2011年6月17日凌晨約零時39分,停泊在廣州市番禺區浮蓮崗水道廣州市港安船舶清污有限公司碼頭二號泊位的南大油22號油船在進行油艙通風作業時發生爆燃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傷、3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939.5萬元的重大海上交通安全事故。
為何這起事故的結案情況在事故發生后一年半之后才公布?廣州市安監局負責人告訴記者,原因在于這起事故中有3人失蹤,雖然事后出動了警犬、蛙人等多種搜救力量找尋,但至今仍不能確認失蹤3人下落,導致事故的等級在短時間內無法確定,只能按程序將情況上報,由國務院批復。而國務院的批復結果最近才公布。所以本次事故的結案時間會耗時一年半之多。
記者了解到,本次事故中,無相應資質的作業人員使用的“自制非防爆簡易電氣裝置”,經調查確定為普通的拖線板,而普通的無防爆裝置的拖線板,是不能用于油船清污現場的。
兩名責任人被追刑責
事故調查組對廣州市港安船舶清污有限公司等兩個事故有關責任單位、12名相關責任人依法做出了處理:
1.廣州市港安船舶清污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陳某,副總經理李某等2名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主管嚴某由其所在單位依照本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分,作業隊負責人翁某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責任追究。
2.佛山市南海區大瀝海源航運有限公司所屬的南大油22號船,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對船長葉某進行罰款處理,并扣留其船員職務證書24個月。
3.廣州海事局番禺海事處安全監管不力,對處長潘某等4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廣州港務局番禺分局履行職責不到位,安全監管不力,對副局長羅某等3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
5.對廣州市港安船舶清污有限公司罰款85萬元,對佛山市南海區大瀝海源航運有限公司罰款6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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