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公布并公開征求意見。四類企業被要求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即從業人員或第三者在生產中造成傷亡或損失的,由承保人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實施辦法》要求廣東省內四類企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包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企業,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非煤礦山企業,機械制造加工企業、冶金企業、交通運輸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含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業);船舶修造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購買、爆破企業,建材企業、水利施工企業、防雷工程企業、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化工生產企業以及具有嚴重職業危害的企業;依托企業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為應急搶險隊員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法律法規認定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危險性較大的企業。
按照規定,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對應參加而未參加保險并且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依法從重追究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相關責任。
保險范圍即事故中依法應由企業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包括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對投保企業從業人員的傷亡責任;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對第三者的傷亡責任;應急搶險救援費用。其中,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涉及個人死亡的事故賠償限額,不低于30萬元。
即日起至2014年5月2日,公眾若對此辦法有相關意見,請登錄廣東省法制辦網站進行提交。
安全文化網 www.zlta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