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西省高院獲悉,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法院近日對襄汾“9·8”潰壩事故中另外5名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5名被告人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據查,襄汾縣安監局原局長張新如、原總工程師劉政民、安全股原股長王耀紅、安監執法隊原隊長楊來成及臨汾市安監局工業安監科原科長侯春年等5人,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不作為,最終導致了潰壩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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