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太原1月16日電 (吳瓊)記者從山西省應急管理廳獲悉,該廳15日發布《太原市普利華電力工程有限公司“9·11”較大中毒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4家企業和11人被行政處罰。
2021年9月11日,太原市小店區汾東大街塢城南路以西350米處,太原市普利華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原經濟技術開發區地塊2016-4唐槐園住宅小區(二期、三期)供電工程”進行電纜井排水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較大中毒事故,造成3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296萬余元。
《評估報告》指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山西省政府對《太原市普利華電力工程有限公司“9·11”較大中毒事故調查報告》批復要求,山西官方組成事故評估組,對該起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對于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員行政處罰、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此次事故中,太原市普利華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太原晨煜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等4家有關企業被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建議追究刑事責任1人,行政處罰11人(含移交山西省紀委監委需行政處罰的李宏、李晉2人),移交山西省紀委監委10人。其中,太原市普利華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技術負責人程遼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經評估組調閱相關資料查證,太原市人民政府和山西綜改示范區管委會對4家有關企業和11名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已落實到位,罰款總計129.63萬元。山西省紀委監委對移交的10名有關責任人已全部追責到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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