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就回答網友反映地方上謊報、隱瞞安全事故問題時表示,全國人大、國務院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十分重視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針對瞞報、謊報事故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懲處和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規定,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年6月施行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謊報瞞報事故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2010年7月,國務院印發通知,規定對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2011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要求謊報瞞報按照上限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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