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搶救受害人員,指導群眾防護和組織撤離,最大限度地減輕危害及其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適用本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條本應急救援預案為區人民政府處置本區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組織原則。
第四條 本應急救援預案所稱危險化學品事故是指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活動過程中,由于自然、人為、技術或設備的因素,引發的火災、爆炸、毒物泄漏危險化學品事故而造成3人以上中毒或死亡1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是指危險化學物品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眾多人員急性中毒及其他較大危害時,為及時控制危害源,搶救受害人員,指導、組織群眾防護和撤離,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而組織的應急性救援活動。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包括事故單位自救和對事故單位以及事故單位外危害區域的社會救援。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實行政府統一指揮,安監部門綜合協調,分級負責,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充分準備、快速反應,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任務:
(一)立即搶救受害人員,指導群眾防護和撤離危險區,維護救援現場秩序;
(二)組織消防滅火、控制搶修危害源,對事故危害進行檢驗和監測;
(三)轉移危險化學品及物資設備;
(四)協調救援的指揮通信、交通運輸、設備器材、物資、氣象等相關工作;
(五)查明人員傷亡情況,估算經濟損失;
(六)消除危害后果,恢復正常生活、生產秩序;
(七)調查分析事故原因。
第二章 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設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區長擔任總指揮,負責統一指揮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區長、武裝部部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安監局局長等擔任副總指揮。指揮中心成員由區委宣傳部、安監局、公安分局、環保局、衛生局、民政局、質監分局、工業局等有關部門的領導組成,協助總指揮和副總指揮統一指揮、領導應急救援工作。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區指揮中心領導,指揮中心職責是:
(一)統一指揮、領導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二)負責啟動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出救援決策;
(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四)必要時,向市請示啟動市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九條指揮中心下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區安監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區安委會成員單位中具有危險化學品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成。
第十條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和修訂叢臺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建立應急救援網絡體系,明確各有關救援部門的職責;
(三)管理和使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經費、裝備、器材;
(四)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員趕往事故現場,指導建立現場指揮部,組織、聯絡各方力量處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五)與事故單位和指揮中心保持密切聯系,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情況,并將指揮中心領導的指示傳達給有關單位;
(六)及時辦理指揮中心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七)及時向市安監局報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八)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生產秩序等工作;
(九)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議;
(十)組織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第十一條根據應急救援的需要,指揮中心有權緊急調度指揮公安、消防、醫療、救護、環保等單位,并協調駐軍參加應急事故救援工作;緊急調度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依法對事故現場實行封鎖。
第十二條指揮中心設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F場指揮部設立指揮長,實行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長由本預案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牽頭單位負責人擔任。
發生事故的鄉、街、區直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在指揮長未到達現場前,由發生事故的鄉、街、區直單位主要負責人暫時履行指揮長的職責。
第十三條現場指揮長的主要職責:
根據指揮中心的指示,負責召集參與應急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制定現場的具體救援方案;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條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一)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二)核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及時向指揮中心匯報搶險救援工作情況;
(三)組織劃定事故現場的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第十五條必要時,現場指揮部向市安監局請示抽調具有危險化學品專業知識的專家,協助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條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時,各有關部門應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立即進行應急救援:
(一)公安部門負責迅速控制危害源,營救受害人員,滅火及洗消等;負責保障救援時交通通暢;負責安全警戒和維護現場及周邊地區的治安秩序;
(二)環保、衛生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測定并記錄事故的危害區域、毒物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衛生部門負責對受害人員的醫療救護;
(四)具有運輸車輛的部門負責組織運送人員和救援物資;
(五)電信部門應保證救援的通信暢通;
(六)氣象部門應提供應急救援時的有關氣象情況;
(七)醫藥、物資單位應提供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和救援物資,保證應急救援需要;
(八)駐軍、預備役部隊、民兵和武警部隊在必要時,也應參加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活動。
第三章 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鄉、街和區有關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工作,防范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鄉、街和區有關部門,應根據本應急救援預案,結合自身的實際,制定本轄區、本部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進行應急救援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第十九條根據本預案的職責要求,由區人民政府和鄉、街保證資金儲備;擔負應急救援任務的各有關部門應掌握救援設備、物資的供應渠道及供應量,在事故發生后能及時調度,以保證應急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條鄉、街及有關部門應定期組織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準備工作,由該單位的應急救援機構或指定的部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訓練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
(三)對職工進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配合有關部門對企業周圍群眾進行應急救援知識的教育;
(四)組織職工按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模擬危險化學品事故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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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事故報告程序與現場保護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
(二)立即撥打119報警,同時如實報告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鄉、街。
(三)事故報告的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
3.事故原因、化學品名稱和數量、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6.事故的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系電話。
(四)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第二十三條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區政府值班室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接到報告的鄉、街及有關單位依照本應急救援預案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災情。
第二十五條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疏導交通以及恢復生產,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事故發生單位、公安部門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作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五章 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與實施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當積極采取自救措施,組織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發生地的鄉、街采取必要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故時,應當及時向區政府提出啟動本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建議。啟動本應急救援預案由區長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后,事故發生地的鄉、街,區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一)爆炸物品、劇毒品引發的事故。
1.由區公安分局牽頭負責組織處理;
2.區公安分局接警后,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查明爆炸物品、劇毒品的種類和數量;
3.組織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尚未爆炸的危險物品及泄漏的危險化學品。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隔離;
4.搜尋證據,追查或監控有關嫌疑人員,防止逃匿;
5.區環保、衛生等有關部門應做好配合工作;
6.具體應急救援預案由區公安分局負責制定。
(二)危險化學品引發的火災事故。
1.由區公安分局牽頭負責組織處理;
2.區公安分局接警后,應以最快的速度趕赴火災地點,根據不同類型火災,選擇進攻路線和合適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勢蔓延,防止事態擴大;
3.組織現場人員和周邊群眾及貴重物資從安全通道疏散;有爆炸和有毒氣體泄漏的場所,應及時疏散;
4.區環保、衛生等有關應急救援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傷員救助、現場保衛、交通疏導和對事故監測、報知等工作,確保滅火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5.具體火災撲救預案由區公安分局負責制定。
(三)危險化學品引發的急性中毒事故。
1.由區衛生局牽頭負責處理,區公安分局、環保局等有關部門支持配合;
2.區衛生局接到急性中毒報警后,應立即組織隊伍趕赴現場,進行快速檢測和現場衛生學調查,識別和評價危害源,為人員中毒救治和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3.根據人員中毒癥狀和特點結合現場偵檢數據,迅速組織現場急救,進行分類處理,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
4.對嚴重中毒者經現場分類處理后應迅速護送到定點化學救治醫院或就近醫院救治,醫藥部門應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
5.具體應急救援預案由區衛生局負責制定。
(四)承壓類特種設備引發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1.由區質監分局牽頭負責處理,區公安公局等有關部門支持配合;
2.區質監分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專業人員趕赴現場實施搶救;
3.切斷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引發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危險源,并設立警戒區,必要時疏散人員;
4.視承壓類特種設備引發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不同情況,及時調動專用設備、設施進行搶險;
5.具體應急救援預案由區質監分局負責制定。
(五)因危險化學品引發的其他事故,分別由其歸口管理部門或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牽頭負責組織,按照相關部門的應急救援預案處置,由區人民政府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辦公室協調組織實施搶險救援工作。
第二十九條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和配合。
第三十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各種應急救援力量,在接到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救援指令后,應立即實施救援,不得拒絕和拖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和物資。
第六章 應急救援經費開支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經費由區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條凡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經費,屬于固定資產的支出部分,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屬于固定資產的支出部分的經費及企業組建隊伍的人員經費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沒有立即組織實施搶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擴大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危險化學品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配合、協助事故調查的。
第三十四條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或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
(二)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不聽從指揮的;
(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
(四)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五條在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期間,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參加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工作。
第三十七條指揮中心(辦公室)、現場指揮部負責同志,由于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在位時,由繼任人或臨時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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