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在全縣范圍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必須遵守本預案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二、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個體戶應向縣經貿局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縣經貿局制定。
縣經貿局應當向環保局、公安局、質監局、衛生局等相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必須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縣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縣經貿局)備案。
第六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縣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縣經貿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監部門。
第七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在縣人民政府的指揮、領導下,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縣經貿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要按照縣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三、法律責任
第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預案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監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四、附則
第十二條 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事故應急救援,依照本預案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本預案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