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增強應對和防范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風險和事故災難的能力,能迅速、有序、有效地啟動應急救援系統,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和事態的進一步蔓延和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有關部門和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條塊結合,分工協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實行縣、鄉鎮(辦事處)兩級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由縣政府領導,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依法履行職責,專家提供技術支持,企業充分發揮自救作用。
發生事故的企業是事故應急救援的第一響應者,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各鄉鎮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遵遁科學原理,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實現科學民主決策。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和手段。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相結合。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要求,做好應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物資和經費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做到常備不懈。
1.3 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岫巖滿族自治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編制本預案。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岫巖縣境內非煤礦山勘查、建設、開采及閉礦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下列事故災難:3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或10人以上重傷(含中毒)的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或需要緊急轉移100人以上及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置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協調指揮機構與職責
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設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協調指揮機構。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承擔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日常工作。發生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在縣應急辦統一指揮下,負責應急救援信息收集傳遞,傳達指揮部指令,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單位、機構的應急救援工作。
2.2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職責
發生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后,縣政府根據事故災難的專業特點和應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和若干個工作組。處置較大級以上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由縣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副縣長擔任。處理一般級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總指揮由分管副縣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縣安監局局長、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擔任。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組織領導和應急處置的指揮調度;搜集掌握現場情況,確定應急救援方案,下達應急救援作戰命令;根據事故災難的發展變化,做出設定警示范圍、封閉道路、人員疏散撤離、請求外部力量支援等重大決定。
2.3 應急救援指揮部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搶險救援組、專家技術組、后勤保障組、現場保衛組、醫療救護組、人員疏散組、通訊聯絡組、宣傳報導組、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置組。
2.3.1搶險救援組。由縣安監局、公安局、消防大隊、武警中隊、事故單位和專業救援隊、企業救援隊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災情勘查、現場緊急處置、搶險施救和現場清理等工作。搶險救援組組長由縣安監局有關負責人擔任。
2.3.2專家技術組。由縣安監局、國土資源局、水利局、衛生局、消防大隊等單位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和縣安全生產專家組組成。主要負責對事故現場進行分析,提出救援和應急處置的技術措施,指導制定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方案,為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專家技術組組長由縣安監局有關負責人擔任。
2.3.3后勤保障組。由縣經濟貿易局、民政局、財政局、城建局、交通局、水利局、供電局、農電局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組織調集、運送應急救援物資、裝備;根據應急救援需要提供電力、通風、排水、應急照明等應急保障;為參加救援人員提供飲食供應等后勤保障工作。后勤保障組組長由縣經濟貿易局有關負責人擔任。
2.3.4現場保衛組。由縣公安局和當地鄉鎮政府(辦事處)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應急救援區的安全、設置現場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等現場保衛工作。現場保衛組組長由縣公安局有關負責人擔任。
2.3.5醫療救護組。由縣衛生局、疾控中心及各醫院組成。主要負責調集應急救援所需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進行傷員緊急救治和災難現場衛生防疫工作。醫療救護組組長由縣衛生局有關負責人擔任。
2.3.6人員疏散組。由縣公安局、交通局和疏散區域內居委會(社區)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組成。主要負責對事故單位及周邊區域內的人員進行安全有序疏散。人員疏散組組長由縣公安局有關負責人擔任。
2.3.7通信聯絡組。由縣政府應急辦、縣安監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公安局(110指揮中心)、信息產業局、移動公司、網通公司、聯通公司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提供通訊技術裝備支持,及時傳達、報送有關信息,確保通信聯絡暢通。通信聯絡組組長由縣應急辦有關負責人擔任。
2.3.8宣傳報導組。由縣委宣傳部、縣廣電局、報社和縣政府應急辦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事故應急救援中的宣傳和新聞報導工作。宣傳報導組組長由縣委宣傳部有關負責人擔任。
2.3.9事故調查組。由縣安監局、公安局、監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檢察院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事故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清事故原因、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縣安監局有關負責人擔任。
2.3.10善后處置組。由縣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事故單位所在地鄉鎮政府(辦事處)和相關保險公司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發放救災物資、安置災民生活,開展保險理賠等善后處置工作。善后處置組組長由縣民政局有關負責人擔任。
2.4 相關部門職責
(1)縣政府應急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應急救援工作。
(2)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收集提供事故單位及與事故相關的資料、數據等信息;提出應急響應的級別的建議,負責組建專家技術組并協調專家技術組開展工作。
(3)縣公安局:負責組織實施事故區域交通管制和警戒,保障搶險救援區域交通順暢,保護應急救援指揮部及事故區域要害部位的安全,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治安秩序;組織事故現場和周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
(4)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提供與事故礦山相關的水文、地質、礦山圖紙等信息資料;對由地質災害引發的事故災難提出相關應急處置措施的建議。
(5)縣水利局:負責提供與事故礦山相關的水文資料;對由自然災害引發的礦山透水、泥石流、山體滑坡、地表坍塌等事故災難提出相關應急處置措施的建議;負責礦山排水設備的調配及安裝調試工作。
(6)縣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單位做好現場醫療救護和傷員救治工作。
(7)縣交通局:負責調集交通運輸工具,運送救援物資和疏散有關人員。
(8)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事故現場涉及的起重機械、壓力容器、機械通風等設備進行性能質量鑒定,提出預防和控制設備事故的措施。
(9)縣城建局:負責提供事故區域及周邊建筑物基本情況,調集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參加應急救援。
(10)武警岫巖中隊:根據縣應急救援指揮部命令,參加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1)縣氣象局:負責向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供當日或未來的氣象數據,為指揮部提供與應急救援處置有關的氣象參數。
(12)縣供電局、農電局:負責應急救援的供電保障工作。
(13)縣地震局:負責事故區域的地震預測工作,向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供當日和未來的地震預測數據,提供有關技術支持。
(14)縣民政局:負責做好受災群眾的善后處置工作。
(15)縣經濟貿易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就近指揮調運急需物資,保證搶險救援物資有效供應。
(16)縣委宣傳部:負責協調縣廣電局、縣報社等新聞單位進行宣傳報道。
(17)縣信息產業局、網通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負責組織通訊力量,保障應急救援過程中的通信暢通。
(18)保險公司:負責災后保險理賠。
(19)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辦事處):成立相應的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織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和人員疏散及善后處置工作。
3 預警和預防
3.1 信息監控與報告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統一接收、處理,統計分析核實后及時上報縣政府(縣應急辦)。
各鄉鎮(辦事處)、各相關部門及有關企業按著可能引發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進行監控和分析,并及時上報縣政府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發生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鄉鎮政府(辦事處)及行業主管部門。當地鄉鎮政府(辦事處)或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縣政府(縣應急辦)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3.2 預警預防行動
各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確認可能導致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要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并通報其他有關部門、救援隊伍和專家等,做好相應的應急準備工作。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及響應分級標準
按事故災難的可控制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和一般事故(Ⅳ級)。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所在地鄉鎮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逐級上報。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根據事故災難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分級響應建議并報縣政府啟動本預案,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市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市級應急預案。
Ⅰ級:指在非煤礦山勘查、建設、開采和閉礦過程中,或因自然災害引發的礦山冒頂、塌方、山體滑坡、地表塌陷、礦山透水(淹井)、泥石流、中毒窒息、礦井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含中毒)、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有特別重大社會影響,事故事態發展嚴重,且亟待外部力量應急救援的特別重大事故;
Ⅱ級:指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重傷(含中毒)、或5000—10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重大事故;
Ⅲ級: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10—49人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較大和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較大事故;
Ⅳ級: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一定社會影響的一般事故。
4.2 響應程序
(1)進入啟動準備狀態時,事故單位和所在地鄉鎮政府(辦事處)及相關部門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現場救援進展情況,執行如下應急響應程序:
①立即向縣政府(應急辦)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安全生產救援指揮中心)報告事故情況,收集事故有關信息,采集事故單位相關基本數據與信息;
②密切關注,及時掌握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情況,并及時上報;
③通知有關專家、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單位做好應急準備;
④向事故發生的企業和所在地鄉鎮政府(辦事處)救援指揮機構提出事故救援指導意見;
⑤根據需要派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
⑥提供相關專家、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信息,組織專家咨詢。
(2)進入啟動狀態時,根據事故的發展態勢和先期處置進展情況,執行以下應急響應程序:
①縣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和若干個工作組;
②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事故情況;
③組織專家咨詢,制定事故救援協調指揮方案;
④調動有關隊伍參加現場救援;
⑤調集救援物資和裝備;
⑥及時向公眾及媒體發布事故應急救援信息,掌握公眾反應及輿論動態,回復有關咨詢;
⑦必要時向上級政府請示,請求協助救援和指揮。
4.3 指揮和協調
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辦事處)應立即成立臨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按照相關處置預案,統一協調指揮事故救援。本預案啟動后,由縣應急救援指揮部協調指揮。其主要內容是:
(1)根據現場救援工作需要和全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的布局,協調調動有關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
(2)組織有關專家指導現場救援工作,制定防止引發次生災害的方案,針對事故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適時通知有關方面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3)協調事故發生地相鄰地區配合,參加救援工作;
(4)必要時,商請縣外救援力量支援救援工作。
4.4 現場緊急處置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的基礎上,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涉及跨縣域影響的應急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決定。
根據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和搶險救援特點,將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分為:透水淹井事故、滑坡塌陷事故、礦山冒頂事故、火災爆炸中毒事故、泥石流事故等,針對上述事故的特點,其處置方案要點如下:
4.4.1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一般處置方案
(1)接警。接警時應問明發生事故的單位名稱、地址、礦山開采方式、事故種類和特點、事故簡要情況、人員傷亡情況等。
(2)隔離事故現場,建立警戒區。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災害所涉及到的范圍,建立警戒區,并在通往事故現場的主要通道實行交通管制。
(3)人員疏散。事故發生后,根據影響的范圍,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脅的人員從危險區域有組織、有秩序的轉移到安全區域。
(4)現場控制。針對不同事故,開展現場控制工作。應急人員應根據事故特點和事故引發物質不同,采取不同的防護措施。
4.4.2 透水淹井事故處置方案要點
(1)確認礦井位置及水源(地下水體或河水倒灌);
(2)確認涌水量或灌水量;
(3)確認井下作業人員位置及人數;
(4)確認逃險路線和安全出口;
(5)確定可能造成的后果和發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
(6)確定應急處置方案;
(7)確定需要調動的救援裝備和隊伍。
4.4.3 滑坡塌陷事故處置方案要點
(1)確認滑坡或塌陷位置;
(2)估算滑坡或塌陷的土石方量;
(3)確認壓埋或被困人員位置和人數;
(4)確定可能造成的后果和發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
(5)確定應急處置方案;
(6)確定需要調動的救援裝備和隊伍。
4.4.4 礦井冒頂事故處置方案要點
(1)確認冒頂位置(對照井上井下對照圖和工程平面圖);
(2)估算冒落土石方量;
(3)確認被困人員的位置、被困人數和被困時間;
(4)確定逃險(避災)路線和安全出口;
(5)確定可能造成的后果和發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
(6)確定應急處置方案;
(7)確定需要調動的救援裝備和隊伍。
4.4.5 火災爆炸中毒事故處置方案要點
(1)確認礦山井下發生火災、爆炸和人員中毒的位置;
(2)確認引起火災、爆炸、中毒物質的類別;
(3)確認井下風量、風質、風速;
(4)確認被困、受害人員的位置和人數;
(5)確定逃險(避災)路線及安全出口;
(6)確定可能造成的后果和發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
(7)確定應急處置方案;
(8)確定需要調動的救援裝備和隊伍。
4.4.6 泥石流事故處置方案要點
(1)確定發生泥石流的位置;
(2)確認被泥石流壓埋人員的位置和人數;
(3)確認泥石流發生的原因及后果;
(4)確認發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及防范措施;
(5)確定應急處置方案;
(6)確定需要調動的救援裝備和隊伍。
4.5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根據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特點、引發事故的特性以及應急人員的職責,采取不同的防護措施。應急救援指揮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不進入搶險區的人員一般配備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靴)等保護用品;工程搶險、消防和偵察險情、電力設施維修等進入危險區域的應急人員應配備特種防護用品。涉及有毒物質的搶險人員,同時要做好現場毒物的洗消工作。
4.6 群眾的安全防護
根據不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組織群眾撤離危險區域時,應選擇安全的撤離路線,避免穿越危險區域。
4.7 事故分析、檢測與預案評估
救援結束后,對發生事故單位進行事故分析,造成生態環境影響的,要進行評估。進入事故調查取證、分析、處理、整改等環節時,由縣安監局負責,組成聯合調查組,依據傷亡事故處理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鑒定、分析處理,全面調查事故原因和責任,形成詳盡的書面調查處理報告,根據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按程序批復結案。
4.8 信息發布
縣應急救援指揮部(宣傳報導組)負責事故災難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發布工作。
4.9 應急結束
事故得以控制,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事故善后處置工作完成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完成應急救援工作的總結報告,報送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5 應急保障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設有調度值班電話,保證24小時有人值守。各負有應急救援和應急保障責任的單位、人員要通過有線電話、移動電話等通信手段,保證與縣政府應急辦、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各有關方面的通信聯系暢通。
縣政府在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建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響應通信網絡、信息傳遞網絡及維護管理網絡系統,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通信聯絡、信息溝通的需要。
5.2 救援裝備和隊伍保障
(1)救援裝備保障。非煤礦山企業(含從事礦山勘查、礦山建設、礦山開采、礦山閉礦等企事業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事故應急救援裝備,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地區、本部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的需要和特點,配備可供應急響應使用的應急裝備,統一登記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存儲位置,建立完善相應的保障措施。
(2)應急救援隊伍保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隊伍保障以礦山企業的應急救援隊伍為基礎,以相關單位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重點,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人員、裝備,開展培訓、演習。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促使其保持戰斗力,常抓不懈。公安、武警、消防部隊是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由縣政府統一調度指揮的搶險救援隊伍由下列單位組成:
①縣消防大隊
②武警岫巖中隊
③北部地區礦山搶險救援隊(以牧牛鄉創大鐵礦為骨干)
④偏嶺鎮及周邊地區礦山救援隊(以青花集團為骨干)
⑤哈達碑鎮及周邊地區礦山救援隊(以縣玉石礦為骨干)
⑥大房身鄉及周邊地區礦山救援隊(以萬成鎂業集團為骨干)
⑦大營子鎮及周邊地區礦山救援隊(以大營子鎮福利鎂砂礦為骨干)
(3)交通運輸保障。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交通運輸保障部門要分別建立礦山企業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統和交通運輸工具調度信息系統。在應急響應時,利用現有的交通運輸資源,協調調度客運、貨運車輛等交通運輸工具,以保證及時調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有關人員、裝備、物資及傷員的需要。發生事故所在地鄉鎮政府和公安部門,在必要時應對事故現場或交通要道進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最大限度地贏得救援時間。
(4)醫療衛生保障。由縣衛生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醫療衛生保障。事故發生后,要按照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指令,組織協調就地就近各類醫療救護隊伍迅速進入事故現場實施醫療救治,并根據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特點,組織落實專用藥品和器材。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治療,必要時可協調組織周邊市、縣醫療救援力量進行支援。
(5)治安保障。由公安部門負責對事故發生地進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點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做好治安管理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6)物資保障。礦山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儲備應急救援物資。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及有關應急保障部門根據本地、本部門實際,儲備或調集一定數量的常備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器材等應急響應的所需物資。物資調用、采購、儲備、管理要遵循“服從調動,服務大局”的原則,保證應急救援的需求。
縣政府儲備物資的相關經費由縣財政解決,企業常備物資的經費由企業自籌解決,列入生產成本。
必要時,縣政府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征用社會物資。跨縣和部門的物資調用,由縣政府協調,由縣經濟貿易局負責實施。
5.3 技術保障
縣政府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立安全生產專家組,聘請社會上的有關專家,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礦山企業現有的技術人才資源,提供在應急狀態下的技術支持。
要依托有關科研單位開展非煤礦山應急救援的技術、裝備等專項研究,為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儲備和技術支持。
5.4 宣傳、培訓和演習
(1)公眾信息交流。各礦山企業要按規定向公眾和員工說明本企業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各鄉鎮政府(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和礦山事故預防、逃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
(2)培訓。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有關應急救援隊伍要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業務培訓;礦山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應急培訓;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應急救援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應急救援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應急管理、救援人員的上崗培訓和常規性培訓。
(3)演習。礦山企業從業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應急演習;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和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定期組織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后,應進行總結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每年會同有關部門或鄉鎮政府(辦事處)組織一次應急演習。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定義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是指礦山勘查、礦山開采及礦山閉礦過程中的人員傷害、財產損失事故。
6.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改變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由縣政府應急辦、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組織修訂和評審。
6.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6.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附件
附件1:岫巖滿族自治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組織系統
附件2:岫巖滿族自治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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