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搶險、救災 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的安定和正常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結合我所實際,制定本應急救援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第二條 《預案》的適用范圍
(一)、適用于日照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次死亡(遇險)3人及以上或不足3人但社會影響較大的鍋爐、壓力 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安全生產事故。
(二)、一次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或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特大特種設備安全生產事故。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定義。
(一)、鍋爐
是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
是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
是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四)、電梯
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
是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大型游樂設施
是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第四條 本《預案》為日照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五條 日照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 服從上級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的調度,協助處理特種設備安全事故;
(二) 迅速查明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性質、類別、影響范圍及可能繼續造成的后果,確定合理的技術處理方案、制定搶險救援方案;
(三) 協助上級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特種設備事故認定;
(四) 接受上級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委托的事故原因調查分析。
第六條 事故目標的確定及危險性評估
接到報警后,首先對目標進行確定,根據我市實際,易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特種設備主要有:大型電站鍋爐、石油化工企業盛裝易燃易爆有毒介質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及儲存區的儲罐、化肥企業的合成塔等高壓容器、大型液化石油氣充裝站的儲罐、液化石油氣(液氨、液氯等)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大型醫用氧艙、煤氣和天然氣管道、大型游樂設施、客運電梯等。按照報警情況,迅速評估危險程度。
第七條 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所長領導、統一指揮;
(二)各負其責、協同作戰;
(三)充分準備、快速反應;
(四)科學分析、措施果斷。
第八條 所設立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所長擔任組長,負責統一指揮我所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分管所長擔任副組長,協助組長負責應急救援的其它指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各室主任組成,協助組長和副組長統一指揮、領導應急救援工作。
第九條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 統一指揮、領導我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二) 負責啟動我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出救援決策;
(三) 負責對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四) 服從上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機構的調度。
第十條 領導小組下設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所辦公室。辦公室主任擔任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和修訂日照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建立應急救援體系,明確各有關救援人員的職責;
(三)接警后迅速組織人員趕往事故現場,參加救援;
(四)與向上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和領導小組保持密切聯系,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情況,并將領導小組領導的指示傳達給有關單位;
(五)及時辦理領導小組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六)及時向市局報告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七)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等工作;
(八)組織召開領導小組事故現場會議;
(九)組織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準備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訓練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隊伍;
(三)配備必要的防護、救援器材和設備,指定專人管理,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
(四)對職工進行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應急救援知識的教育;
(五)組織職工按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模擬特種設備事故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六)配備救援物品,主要配備以下物品
(1)、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儀2臺;
(2)、自給式空氣呼吸器6臺;
(3)、隔熱服4套;
(4)、防化服4套;
(5)、防毒面具10套;
(6)、防靜電服、防靜電鞋各10套;
(7)、安全帽20頂;
(8)、數碼相機1部;
(9)、攝像機1部;
(10)、手提電腦一臺;
(11)、照明、警報裝置1套;
第十三條 《預案》的啟動, 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警后,應立即啟動本《預案》。
第十四條《預案》啟動后,有關人員要服從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指定崗位,并按以下分工負責:
(一)壓力容器引發的特種設備事故。
由容器室牽頭負責處理,其他室配合。
(二)壓力管道引發的特種設備事故。
由管道室牽頭負責處理,其他檢驗室配合。
(三)電梯引發的特種設備事故。
由電梯室牽頭負責處理,其他室配合。
(四) 起重機械引發的特種設備事故。
由廠車室牽頭負責處理,其他室配合。
(五)廠內機動車輛引發的特種設備事故。
由廠車室負責處理,其他室配合。
(六)大型游樂設施引發的特種設備事故。
由培訓室負責與上級聯系處理,其他室配合
第十五條 參加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穿戴救援防護物品。
第十六條 在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或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
(二)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不聽從指揮的;
(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
(四)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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