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城市燃氣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燃氣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浙江省建設廳城市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城市燃氣安全事故是指在東陽市行政區域內生產、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用戶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特大財物損失的事故:
(一)在燃氣生產、運行、經營、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爆、泄漏等安全事故;
(二)造成死亡或受傷的人員傷亡事故;
(三)直接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造成區域性管道燃氣用戶停氣、脫壓或超壓的事故。
本預案適用于東陽市范圍內發生的較大燃氣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燃氣安全事故。
目前,對本市來說可能發生燃氣安全事故的單位是燃氣供應單位,主要指各液化氣儲配站、管道燃氣公司(暫名,因我市管道燃氣工程尚在規劃階段,即將實施,公司將在管道燃氣氣化站建成后成立)。
城市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專業分工、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部門協作的原則。
二、城市燃氣安全事故的分類
依據《浙江省建設廳城市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結合我市實際,將城市燃氣安全事故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
1、在燃氣生產、運行、經營、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可能影響正常生產的安全事故;
2、造成人員受傷1人的事故;
3、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上的事故;
4、造成區域性管道燃氣用戶停氣、脫壓或超壓在100戶以上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
1、在燃氣生產、運行、經營、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爆炸,影響正常生產并需要外界協助的安全事故;
2、造成多人受傷或2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3、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造成區域性管道燃氣用戶停氣、脫壓或超壓在1000戶以上的事故。
(三)重、特大事故:
1、在燃氣生產、運行、經營、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燃爆影響正常生產并需要外界協助的安全事故,
2、造成3人或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3、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4、造成區域性管道燃氣用戶停氣、脫壓或超壓在10000戶以上的事故。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成立東陽市燃氣突發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建設局局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管副局長、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領導小組職責:統一負責領導和指揮協調燃氣突發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決定是否警戒、封閉事故現場、道路或區域;決定燃氣突發性安全事故的新聞發布;決定臨時調度有關單位的人員、車輛、物資以及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其它重大工作。
(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市建設局職能科室),由市建設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市建設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交巡警大隊、市消防大隊、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等單位的業務負責人擔任。
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具體負責燃氣突發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工作,并傳達領導小組有關指令。經領導小組授權,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并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和專家意見,擬定事故處置的技術措施。負責對外協調溝通、事故分析匯總、信息上報等工作。建立健全通信機制,確保及時聯系。
(三)成立東陽市燃氣突發安全事故救援保障小組(簡稱救援保障小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涉及事故的鄉鎮或街道(社區)政府、建設、公安、交警、消防、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環保、燃氣供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在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負責現場滅火、設置警戒區域、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收集相關證據、疏通道路交通、組織危險區內人員撤離、勸說圍觀群眾離開現場,嚴防新的傷亡事故發生;負責設立現場救護場所,對傷員、中毒人員進行搶救,保證救治藥品和救治器材的供應。負責現場指揮人員和搶救人員的食宿安排;如發生大面積停氣事故,應同時協調相關的政府及街道(社區)做好居民的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死難、受傷人員家屬的安撫、慰問工作和群眾的思想穩定工作,妥善處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種不安全、不穩定因素。
(四)成立東陽市燃氣突發性安全事故調查小組(簡稱事故調查小組):由市安委會、市建設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消防大隊的專家及相關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在領導小組統一指揮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時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按規定上報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并提出對事故責任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處理建議。
四、各鄉鎮(街道)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職責
(一)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及街道(社區):負責做好對群眾的宣傳、解釋、勸導、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協助做好現場疏散、疏導工作;服從領導小組的決定,做好各項配合工作。
(二)市建設局:參與事故現場指揮、事故調查工作,協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負責協調對事故造成的道路損壞的修復及其它配合工作。
(三)市公安局(包括交巡警大隊):參與事故現場指揮、事故調查;負責協調消防大隊及轄區公安機關等部門的配合工作;做好事故現場的警戒工作;負責做好事故現場的交通疏導工作。
(四)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開展危重傷員救治,保證救治藥品和救護器材的供應。
(五)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參與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搶險方案的制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和技術、質量分析。
(六)市環保局:參與現場環境污染的處理。
(七)市消防大隊:參與制定搶修方案,負責組織實施現場的滅火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八)市安委會: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九)燃氣事故發生單位:負責協助制定現場搶修方案,具體組織實施現場搶修;做好生產調度、搶修作業、安全監護、用戶通告等工作;承擔應急搶修救援所需的物質、經費等;配合事故調查、取證、分析工作。
五、燃氣供應單位的預防與應急措施
(一)按照《浙江省建設廳城市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本預案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單位實際,針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安全事故隱患,及時編制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市建設局備案。預案內容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1、本單位燃氣設施、設備數量、安裝位置分布情況;
2、在日常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突發安全事故的故障類型、征兆、應對措施;
3、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搶修救援指揮的組織機構管理網絡及搶險救援隊伍;
4、相應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部門主管、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處理事故時的職責、通訊聯絡方式、培訓與演習等;
5、明確燃氣安全事故性質、等級與上報程序。
(二)建立專業搶險救援隊伍,由相應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組成,同時成立燃氣安全事故現場指揮部,實行單位一把手負責制,有關分管人員、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負責人為現場指揮部成員,參與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三)根據本單位設備的特點和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配備必要的設備、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
(四)定期組織本單位的相關人員進行燃氣安全應急處理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習。
(五)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性維修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按時對燃氣設施進行定期檢驗。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情況后,應對其進行全面及時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預警與啟動
(一)較大燃氣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做到:按本單位編制的應急搶險救援預案的規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值班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市建設局、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涉及消防、人員救護的,應拔打“110”報警電話、“119”火警電話、“120”急救電話,并報告相關部門;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二)燃氣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市建設局、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接警后,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揮搶險救援,調查、核實事故初步情況,提出應急搶險措施建議,同時將初步情況上報市領導小組,并提出啟動本應急預案的建議。
(三)市領導小組接到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后,應立即召開應急會議進行事故情況會商,研究部署搶險避災各項工作,并視情宣布啟動本應急預案。
(四)一旦啟動本預案,市領導小組應立即授權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救援保障小組的各相關部門、單位人員及時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協助燃氣事故發生單位組織實施搶險救援工作,同時事故性質由市建設局負責按規定申報程序向金華市建設局、省建設廳報告事故情況,以取得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支援。
七、應急處理
(一)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規模和性質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救援保障小組的組成部門和單位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工作程序貫徹執行應急救援預案。在領導小組組長不在時,應按順序由副組長負責組織指揮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二)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部門主管、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按照本單位的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搶救措施。
(三)應急預案啟動后,事故發生單位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應負責做好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當事故規模擴大自身無法完成時,應立即向上級部門、有關單位和臨近地區請求支援。
(四)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和拒絕,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五)參加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八、處置程序
(一)救援保障小組的各相關組成部門、相關人員在接警后應立即趕赴現場,按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聽從市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
(二)及時搶救生命。凡事故現場發生人員傷亡,應首先組織力量全力搶救傷員,送入就近醫院搶救。
(三)制止事故發展或及時消除隱患。積極組織人員及所需的設備或物資,盡快制止事故發展并及時消除隱患。
(四)警戒與疏散。事故現場需緊急疏散人員或物資時,應在最短時間內劃定警戒范圍。
(五)做好現場保護。事故發生后,應保護好事故現場,為事故調查、分析提供直接證據。
(六)聯系外界求援。如需要相關部門配合支持的,由領導小組統一協調、落實。
(七)調查和總結。事故處置結束后,事故調查小組應及時組織開展調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議。寫出總結報告有關部門。
九、總結與獎懲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
(一)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燃氣安全事故和在燃氣突發性事故救援過程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或行政處分。對擾亂、妨礙搶險救援的單位和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