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應急管理,提高本公司保障生產經營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維護公司資產安全和企業穩定,保障廣大投資者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特制定本辦法暨預案。
第二條本辦法暨預案,適用于公司內突然發生、嚴重影響或可能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穩定的公司突發事件和緊急事件的處置。
第三條各控股子公司是應對所在企業突發事件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響應和救援等應急管理工作,總經理是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所在企業應對突發事件負全面責任。
第四條各控股子公司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辦法,針對重大突發事件,自下而上逐級編制應急預案,明確預警、接警、報告、指揮、處置、救援、響應、恢復等各環節的應急程序。
第五條各控股子公司應堅持“企業負責、區域聯動、屬地管理、分級落實”的原則,自覺接受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監督和檢查。處置突發事件要做到“快速反應、協同應對、救人優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減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章突發事件的涵義
第六條公司的突發事件,是指公司的正常經營受到影響甚至無法繼續經營、公司財產、人員以及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失、有可能導致或轉化為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穩定的公司風險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類
1、公司主要股東單位出現重大風險,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
2、公司的股東之間出現明顯分歧;
3、大股東的股東存在紛爭訴訟;
4、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涉及重大違規甚至違法行為;
5、管理層對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資產被主要股東或有關人員轉移、藏匿到海外或異地無法調回;
(二)經營類
1、公司董事會可能出現較大的決策失誤;
2、公司的經營班子可能出現較大的經營失誤;
3、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惡化;
4、公司面臨退市風險;
5、公司主營業務不清晰,或無持續性經營能力;
(三)環境類
1、國際重大事件波及本公司;
2、國內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變化波及本公司;
3、自然災害造成公司經營業務受到較大影響;
4、事故災難,指公司內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經營受到影響;
5、公共衛生事件及社會安全事件等
(四)信息類
1、公司的股價出現較大異常波動;
2、報刊等媒體對公司進行集中式的不實報道;
3、社會上存在不實的傳言或信息,給公司造成了較大的影響;
4、公司發布的信息出現重大的遺漏或錯誤,對市場造成了影響;
5、可能或已經造成社會不穩定,引發投資者群體上訪或投訴事件等。
第三章組織及職責
第七條公司總部成立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負責公司突發事件的管理及處置工作,其中公司董事長任組長,總經理任副組長,組員由公司副總經理及董事會秘書擔任。
其中:
(一)組長職責
1、負責公司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2、組織指揮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3、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對一些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4、協調和組織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對外宣傳報道,決定統一的對外宣傳解釋口徑;
5、負責保持與各相關部門或政府的有效聯系與關系。
(二)副組長職責
1、協助組長進行有關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2、指導各控股子公司進行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
3、綜合協調信息收集、情況匯總分析等工作,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三)組員職責
1、各相關組員按照其分管的工作,歸口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2、督促、落實組長和副組長的批示、指示及有關決定;
3、收集、反饋突發風險事件處置的相關信息;
4、指導和協調分管部門及各控股子公司做好相關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5、負責組織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善后和總結工作;
6、負責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7、履行突發事件的值守等職責。
各組員實行24小時值班,手機必須隨時保持暢通狀態,發現問題及時向副組長報告,并按照指示進行處理。
第八條各控股子公司必須參照公司總部模式,成立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公司突發事件的管理及處置工作。
第四章預警和預防機制
第九條公司各部門部長、各控股子公司總經理作為所在部門或所在公司突發事件的預警、預防工作第一負責人,定期檢查及匯報部門或公司有關情況,做到及時提示、提前控制,將事態控制在萌芽狀態中。
第十條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事項、應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的預警信息傳遞的渠道主要有兩種,正常情況下由公司各部門部長、各控股子公司總經理人負責向分管副總進行匯報,然后由分管副總協同有關人員對信息進行分析及調查;在緊急情況下,公司所有人員對可能導致或轉化為突發事件的各類信息可立即向公司總經理報告,必要時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
公司總部辦公室主任的電話設置為24小時值班電話,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為信息的報告人,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接到電話后立即向分管副總進行匯報,由分管領導按上述工作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當預警信息被董事會秘書確定為需披露的信息后,則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有關規定進行披露。
第五章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第十二條公司發生本辦法暨預案范圍內的突發事件后,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公司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分別制定不同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三條信息報送: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證券市場穩定的突發事件后,領導小組應在1個小時內將事件情況、已采取的措施、聯絡人及聯系方式等通過電話報證監會有關部門,同時,應在2個小時內將事件的詳細情況書面報證監會有關部門。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涉外突發事件以及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的突發事件信息的報送,可隨時上報。
第十四條先期處置:發生突發事件后,事發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本單位制訂的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
第十五條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確定突發事件后,應根據突發事件性質及事態嚴重程度,及時組織召開會議,決定啟動本預案。同時針對不同突發事件,成立相關的處置工作小組。處置工作小組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制定突發事件處置方案,擬定統一的對外宣傳解釋口徑,及時開展處置工作。
第十六條治理類突發風險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一)約見股東單位的負責人員,請其予以配合,并詳細了解事情的發展情況;
(二)與公司有關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進行談話,了解目前公司三會的運行情況;
(三)深入了解公司的資產狀況,對轉移資產的詳細情況報告有關部門,必要時報警處理;
(四)協助公安部門對部分涉案人員進行控制;
(五)加強與投資者關系的管理,積極應對投資者的咨詢、來訪及調查;
(六)按照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條經營類突發風險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一)徹底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必要時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二)查清公司經營班子及董事會的日常經營管理及決策是否違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若存在此情形,則及時調整或更換公司的經營班子及董事會成員,情形嚴重者訴之法律處理;
(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談話及控制;
(四)暫時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資等經營活動;
(五)對于公司經營虧損或面臨退市,積極與各方相關部門或機構進行溝通,尋找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如定向增發、重組。
(六)按照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條環境類突發風險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一)深入調查、了解目前環境包括國際、國內重大事件、政策變化、自然環境詳細情況以及對本公司的影響程度;
(二)公司召開經營班子會議,討論在上述情形下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對公司造成的影響;
(三)公司經營班子及時提交有關處理意見,并上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予以調整經營策略及投資方向。
(四)對于自然災害或社會公共事件對經營項目已經造成嚴重影響,公司應立即派出相關領導親赴現場進行緊急處理,并及時上報現場處理情況。
(五)按照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條信息類突發風險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一)聯系有關媒體報道負責人,將真實情況告知,并商議處理方案;
(二)立即對不實信息作出澄清或更正,盡量減少不良信息的影響;
(三)追查相關責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嚴重者訴之法律處理;
(四)做好投資者的咨詢、來訪及調查工作;
(五)按照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條后期處置:突發事件結束后,應盡快消除突發事件的影響,并及時解除應急狀態,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同時總結經驗,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和總結,評估本辦法暨預案的實施效果,必要時對本辦法暨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六章應急保障
第二十一條公司總部各部門、各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工作需要和各項應急處置措施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二條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電話必須保證24小時暢通,確保與各部門的聯系。
第二十三條應急隊伍保障:領導小組有權利根據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需要,召集參與處置人員,被召集人必須服從安排。
第二十四條物資保障:公司經營班子應做好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物資保障,準備好相關的設施、設備及資金、交通工具等等。
公司財務部、審計部負責對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第二十五條培訓:公司總部及各控股子公司要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等常識,增強應急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對負有應急管理職責的人員,要有計劃地進行應急預案和應急知識的專業培訓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負責機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七條表彰獎勵: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責任追究: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暨預案,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本預案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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